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个人私有财产的积累增加,公民之间产生了 更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的死亡并不会导致这些债权 债务关系的终止或消灭,由此导致了复杂的遗产债务清偿问题,与此相矛盾的 是现行《民法典》和《继承编》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法有些内容比较抽象,满足 不了实践的发展,导致了实务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本文在悼念 近两年来的司法案例基础上,通过分析争议焦点发现实务中对于遗产范围和遗 产债务范围存在争议,法律对于放弃继承的相关规定也不明确,遗产债务清偿 顺序混乱,存在多个继承人时尤其是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如何追偿 没有统一的标准,故结合民法继承编提出建议,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 规则,明确遗产债务范围,规定丧葬费用不属于遗产债务但以遗产进行优先清 偿,明确规定审判程序中查明遗产范围,制作遗产清册来确定遗产状况,建立 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清晰债务清偿顺序, 旨在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务,提 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促进司法公平。
简介:摘要: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问题一直是各法院的困境问题,尤其是涉及房产、车辆等夫妻共同房产的执行,涉及分割不便,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之间利益平衡等问题。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面临如何确定清偿顺序,份额,如何界定债务性质(个人利益的债务和共同利益的债务)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去理清和研究,以确保该类执行案件的合理、合法、合规执行。
简介: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年内对1998年年底以前乡村两级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其结果虽然没有公布,但是据农业部有关部门推算:中国的乡镇将近5万个,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00余万元,共计2200亿元左右.如果将村级组织的债务一并考虑,债务总额肯定要翻一番.农村税费改革前,乡村可以通过节支、收欠、增收来偿还债务,税费改革期间,各地利用改革契机,还采取了一些比较特殊的方法消赤减债,如通过资产资源拍卖、压息换据、债务置换等方式偿还了一部分债务.但在农村税费改革后,这些传统的偿债方式大多失效或者功能削弱,如何化解剩下的债务就成了乡村两级的一个重大而又现实的难题.
简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离婚登记时达成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协议(简称夫妻债务清偿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夫妻债务清偿协议,与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一致,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具有依法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二种观点是,夫妻债务清偿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由于对夫妻债务清偿协议法律效力的认识,涉及当事人和债权人的民事权益等诸多法律实务问题的处理,认识不同,处理结果的差异就很大。因此,探讨夫妻债务清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夫妻债务清偿协议的性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离婚登记,是国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离婚登记一经完
简介:<正>一、清偿债务与继承遗产及执行遗赠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清偿债务应优先于继承遗产。继承人应首先清偿债务,然后再分割遗产。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根据概括继承原理,债务包括于死者遗产之中,随继承的开始而转移给继承人。因此,继承债务与继承遗产是同时发生的,更确切地说,继承遗产包括了对债务的继承,无论是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一旦继承人接受了继承,他从继承开始起便成为新的债务人。可见,清偿债务不仅不能优先于继承遗产,而且只能进行于继承遗产之后。但遗赠则不同,由于受赠人不承受遗赠人生前债务,遗赠执行人只有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后,遗产有剩余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