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狸貉案件中存在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捕获行为的结束时间,二是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是何种类型。本案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对猎物的支配意思,客观上制造了人工的设施对猎物形成控制,这种控制在社会观念上也是被承认的,所以,应当认为行为人在将猎物封堵在洞穴之中时,捕获行为就已经结束。狩猎法所规定的猎物概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按照行为人所属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本案的行为人并未意识到自己所捕获的是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猎物,因而不具备故意,而'姆马·鼯鼠案件'中的行为人准确地认识到了构成要件的内容,存在故意,只是欠缺违法性认识。狸狢案件表明,刑法具有可执行性的前提是其本身首先必须具备明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