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流抵契约系指抵押设定契约中约定于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之契约。按2007年3月28日修正前台湾"民法"第873条第2项,即为流抵契约禁止之规定。一般通说均认为,债务人于借款时均处于急迫窘困之情形,债权人可能利用债务人此种不利处境,迫使债务人与其订立流抵契约,以价值甚高之抵押物担保小额债权,图谋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权,以牟取非分之利益。然现今社会是否如此,有待观察。因此,修正前台湾"民法"第873条第2项改列为修正后台湾"民法"第873条之1并规定为:"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为抵押物所有权之移转时,抵押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部分,应返还抵押人;不足清偿担保债权者,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权移转于抵押权人前,得清偿抵押权担保之债权,以消灭该抵押权。"基此,本文乃探讨台湾担保物权修法时,何以对流抵契约禁止原则有如此重大之转变。
简介:权利滥用虽具有权利外观,但其权利的行使却不受法律保护。权利滥用的鉴别无统一标准,需通过权利人的主观意思、滥用权利的客观行为、对本人无益或获利远小于致他人受损、行为违反权利的客观目的等要素予以认定。权利滥用行为的不法性在性质上有别于侵权行为,以侵权方式解决权利滥用具有一定的制度性局限。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适用应以原则的规则化为核心:即以鉴别要素为基础构建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个案规范,具体法律后果包括停止侵害、剥夺权利、恢复原状、金钱赔偿以及行为不生法效果等。
简介:摘要: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专利确权程序和专利侵权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和确定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步骤,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前提条件。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不仅仅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基于禁止反悔原则可以来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在实质审查阶段所做的意见陈述或修改,无效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解释,都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一定的限定作用。
简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判决书中承认法国和新加坡两个“鳄鱼”商标并存,为司法理论和实务界进一步研究商标共存提供了范本。因商品类别划分以及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权利平衡利益兼顾原则的存在,商标共存也可以说是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应然结果。商标共存现象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法律空间,但商标共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标的区分和指示功能,带来权利冲突。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积累,禁止混淆已是判定商标侵权的重要原则,而商标共存对该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审判实践中,需要对商标共存背景下禁止混淆原则进行灵活理解,用承认个体存在混淆的可能和不产生市场混淆的较大可能作为认定共存商标之间和平共处的依据,从而平衡商标共存可能带来的权利冲突。
简介:通过对英国公司法及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明确三个决定"牟取公司机会禁止原则"判断标准的主要因素,即法律理念、利益集团的游说及法庭的专业审判能力。但是我国并不适合采用特拉华州公司法的判断标准,英国公司法相对严格、保守的司法进路更具借鉴意义。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化与非刑罚化乃是刑法变革的常态。为了控制交通风险和增强公民的规范意识,《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而实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化。学界对此形成了大量的研究成果[1],集中体现有三:(1)对危险驾驶罪的规范理解与适用进行解释学分析,包括其与《刑法》其他条文(如第13条、第114条)之间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