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历代的税收有各种名称,除以具体课征对象命名的税种外,尚有捐、厘、赋等名称,如众所周知的田赋、房捐,清代后期还开征过商业税──厘金。《上海财政税务志》把上海地区历代征收的各个税种概括为“税捐厘赋”,设篇分别予以记叙。(一)上海建县后的元、明两代和清代前期,上海地区征收的税种主要是田赋(清代分地丁和钱漕),也有酒醋盐等商税。清咸丰以后,上海的社会经济已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逐步向商品经济发展,特别是上海开埠以后,税捐种类从以农业人口为课征对象的田赋、盐税等,向以商品市场为课征对象的厘金、牙税、交易税和码头捐等发展。咸丰六年(1856年),清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革命的军响,以上海商贾云集、交易频
简介:税捐法秩序及税捐正义为社会法治国家之重要工具,税法不仅形式上要求具备民主正当性,亦应具备实质上之正当性。由于税捐乃无对待给付之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其负担理由不仅基于法律规定,更在符合量能平等负担。基于税法之本质特色,除应运用一般之法学方法外,仍应适用税法特殊之法学方法,如量能平等原则所展现之实质经济解释、避税行为按常规予以调整等。税捐行政无法套用于传统之干预行政、给付行政的二分法,而应重视协同合作理念,由征纳双方共同追求团结社会之税捐公平负担。稽征机关有职权调查义务,对于纳税义务人有利及不利之事项,均应一律注意,尤其不得侵害纳税人之基本权;相对于此,纳税人则负有协力义务,以协助稽征机关掌握课税资料。然须注意者为,纳税人未尽其协力义务,仅使稽征机关就税捐债务之发生的证明程度得以降低,而不生举证责任导致之法律效果。另外,现代法治先进国家多成立税捐专业法庭、培育具备税务专业之法官,能够充分认识到税捐权利救济之法治国要求,并理解税法之本质特色,俾保障纳税人之基本权利。最后,税法之违宪审查,不应徒重租税法律主义,仍应衡酌税法之实质正当性,尤其应注重量能负担原则,始能保障纳税人之基本权,而达成社会法治国家之负担公平团结社会。
简介:税捐稽征之经济性的要求源自税务行政之大量性及税务行政能量之有限性。在行政资源之稀有的制约下,为达到普遍平等课征之可能性,在税捐法之规范规划必须建入各种能够降低稽征成本的设计。税捐稽征之经济性在内部价值上的表现为,在'立法'及'执法'上,取向并遵守事务法则,建构、解释、适用税捐概念、类型及体系,以形成一个符合事务法则之税捐秩序;在外部型态上的表现为尽可能使用简明易懂的文字,避免标新立异,简化对于人民课以负担之构成要件的类型及种类。税捐稽征经济原则的实践,可能对于纳税义务人产生不利的冲击,因此需要在'司法'审查环节针对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以在有限之行政能量的限制下,能够依法,最大限度实现普遍平等量能课征之目标。
简介:摘要房地产事业的发展,是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我国对住房需求的增大,房地产工程建设项目逐渐增多,在房地产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房地产项目投资者和建设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是对工程造价问题研究的重点"招投标阶段是房地产工程对工程造价的择优阶段,合同的签订阶段是对工程造价的全面规定和协商阶段。分析招投标阶段和合同签订阶段对工程造价的选择和控制,是有效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