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这是我国价格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和成熟的具体体现。《价格法》颁布实施二年多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听证的地位,作用以及方式,程序等都作有益的探索,获取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是从目前情况看,还存在许多亟等完善的问题,一是听证程序不够严格,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具体听证中随意性较大,二是透明度不够高,参加听证的人员对听证的内容意见,影响听证会的质量,三是参加听证人员不够广泛,面比较窄,特别是参加听证的消费者代表由于处于被动地位,不敢把真实意见表露出来,四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状况,把听证与定价分开,有的绝大多数代表反对调价,而且有相当充足的理由,政府照样进行调价,参加听证代表意见较大,笔者通过两年多时间的实践摸索认为,要真正发挥价格听证的作用,体现价格听证的有效性,作为价格听证的主持者和组织者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在规范自身的听证行为,更新观念,放开思想等方面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