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编辑同志:前不久,某地法院判决的一起民事案件因共同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对其中一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判,对另二名上诉人因未按法律规定预交上诉费,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此二名上诉人申诉至检察院。对于此案应适用哪一审程序产生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三被告为共同上诉人,经中级法院审理已作出裁判,虽然其中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未予审理,但仍属终审判决,不再适用第一审程序。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此案已经二审判决但对按撤诉处理的二被告仍应适用第一审程序,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可以受理并提请抗诉。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程春风程春风同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对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关系到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可否上诉的权利问题,必须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来信提到的案件中,三名共同被告在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