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状况非常严峻,有的上访案件持续多年、不断升温,不仅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而且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也形成了极大的挑战!究其原因,除了部分上访人心态严重扭曲、社会法治环境不佳等因素之外,与执法司法机关对错案不能及时纠正不无关系。建立民事再审案件以指令异地法院管辖为主,以提级管辖为辅的民事再审案件管辖,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利,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标签: 民事再审 案件管辖 制度研究
  • 简介:应诉管辖在理论上存在着失权、拟制、推定、授权四种构建模式,只有推定合意管辖模式契合我国应诉管辖的立法初衷。推定合意管辖模式在域外存在着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种制度类型,但两者在本质上均注重保障被告的管辖利益和避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归于无效。《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没有将诉讼告知作为应诉管辖的适用条件,在解释论上应当根据被告的身份及其是否聘请律师,要求受诉法院履行相应的诉讼告知义务,并遵循不同应诉管辖规则。

  • 标签: 应诉管辖 管辖利益 受诉法院 合意管辖 法定管辖
  • 简介: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主要是基于公益目的而设置的,为了保证它的专属性,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赋予了它排他效力、排除效力、限制效力、职权调查效力、上诉撤销效力、拒绝承认效力。许多国家和地区均是根据本国或地区的需要来确定专属管辖的范围,但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把不动产物权案件、身份关系案件、与公司登记相关的案件、再审案件确定为专属管辖的范围。我国在将来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时,应当适当扩大专属管辖案件的范围,进一步强化专属管辖的效力。

  • 标签: 民事诉讼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专门管辖 地域管辖
  • 简介:2.第37条第2款规定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情况下发生指定管辖,人民法院管辖权发生争议不是指定管辖的原因,1.民诉法37条第1款规定的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

  • 标签: 制度质疑 我国指定 指定管辖
  • 简介:司法独立是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必不可少的条件,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会阻碍司法的进步。为了实现司法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的有限分离,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应运而生。“司法”与“行政”分离,增加了司法的公正性,为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提供了出路。为保障相对集中管辖的顺畅运行,应建立集中审判区工作人员轮换制度,取消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建立人员、经费保障机制。

  • 标签: 行政诉讼案件 相对集中管辖 地方法院 司法独立
  • 简介:刑事诉讼牵连管辖要求将相关联的数个案件合并在同一法院的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判,即适用牵连管辖的数个案件必须同为公诉案件或同为自诉案件,《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3条(牵连案件的合并管辖)第一款规定

  • 标签: 刑事诉讼牵连 制度探讨 牵连管辖
  • 简介:管辖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之一,中国《民事诉讼法》对适一制度的规范已不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理论与实践结合为基点,分别就现行立法管辖中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等问题给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力求完备周密、切实可行。

  • 标签: 民事诉讼 管辖 修改
  • 简介:对职务犯罪进行指定管辖的法理依据、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都较为充分。但实践运用存在一些问题。完善职务犯罪指定管辖应当在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侦查效率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基础上,从明确指定管辖案件范围、细化指定流程、加强程序衔接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

  • 标签: 职务犯罪 指定管辖 程序法定 侦查效率 人权保障
  • 简介:“平行诉讼”是国际民事管辖冲突中出现的常见现象,国际社会解决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限制内国诉讼和阻止外国诉讼。禁诉令是美英等国在个别情况下用来阻止外国诉讼的一种方法。本文通过分析指出其存在明显的消极方面,同时认为也不可否认其在否定外国管辖权,表明本国司法态度方面的积极意义。我国可以针对某些国家在涉及我国民事争议中的遏度管辖,将禁诉令作为特定情况下阻止外国民事管辖的个别司法手段。

  • 标签: 国际民事管辖 一事两诉 遏度管辖 禁诉令
  • 简介:我国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尚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做法不一。现行主要做法是根据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案件性质和河流流域、环境资源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集中管辖法院,或者依托铁路法院实现跨区域集中管辖,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的审理模式。跨区域集中管辖适度打破了行政区划和司法区划的重合,具备良好的价值和作用。但在实践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跨区域程度不高、不方便当事人诉讼、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跨区域管辖难以落实等问题和局限。要突破现行改革的局限性,应将跨区域集中管辖法定化,调整集中管辖的层级和地域范围,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方便当事人诉讼。

  • 标签: 环境资源案件 跨区域 集中管辖制度
  • 简介:管辖是确定有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上的分工的一项制度。所谓专门管辖,是指对特定人犯罪的案件,不由普通审判机关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原则来审判,而由专门机关审判的一种管辖。专门管辖在中国古代诉讼中就已存在,并且具有类型多样化、内容丰富、规定完备等特点。本文拟对这一制度进行初步探讨。一中国古代专门管辖的类型(一)对特定身份的专门管辖虽然一些古代思想家曾经提出过“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先进思想,但中国古代诉讼并没有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各个朝代几乎都有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主要是贵族官僚)在审判上实行照顾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是特权等级在司法领域享受优惠待遇的体现,其中对

  • 标签: 中国古代 大明律 司法机关 诉讼中 军事审判 犯罪
  • 简介:摘要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项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原则,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商事诉讼领域的延伸,是确定管辖权归属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各国的相关立法和国际公约中都明确规定了协议管辖。本文主要探讨了国际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的基本问题,并针对我国立法在协议管辖上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 标签: 国际民商事诉讼 协议管辖 被选择法院 管辖权
  • 简介:以平时军事刑事诉讼管辖为基础构建的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管辖,虽然适度伸缩了军队保、检、法机关的专门管辖范围,实行了较为灵活的军队保、检、法机关立案管辖和区域管辖,适当调整和补充了军队保、检、法机关的级别管辖,但还存在一些缺失和不足。建议完善对敌方人员犯罪案件和涉外犯罪案件的管辖、取消军事法院对普通自诉案件和军职罪案件的立案管辖、允许军队保卫部门和军事检察院跨系统管辖、明确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管辖与平时军事刑事诉讼管辖的衔接。

  • 标签: 战时 军事刑事诉讼 管辖制度
  • 简介:本文从清朝对准噶尔管辖之设计的视角,论述了清军第一次远征准噶尔的历史。1755年,清朝派西征军之前就开始考虑统一准噶尔之后如何统治卫拉特人,酝酿着善后计划。最初计划依照'四卫拉特'的归属,将其分割为辉特、杜尔伯特、绰罗斯、和硕特四部,分封各部台吉,推行清朝的盟旗制度。但是,随着统一的进程,清朝逐渐认识到构成准噶尔部本体之鄂托克,因而产生将这些鄂托克编成'内属厄鲁特八旗'的新构想。运用两种管理体系加以管辖的构想是针对准噶尔游牧国家原有社会组织而形成的。

  • 标签: 准噶尔 卫拉特 鄂托克 厄鲁特八旗 管辖制度
  • 简介:本文立足于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的整体组织架构与管辖的研究,试图从理论层面建构起一套相对完整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司法制度,实现诉讼格局上的调整与完善。本文以准确把握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顶层设计为理论基点,密切关注改革试点运行实践中的经验与不足,注重坚持问题导向,将特殊案件作为管辖界定标准,辨析和厘清特殊案件的类型与范围。在此基础上,从立法修改、体系建构、管辖完善等几个层面提出了"分阶段三步走"的跨区划法院未来发展的改革思路及相关建议,既注重顶层制度设计,又兼顾现实需要。

  • 标签: 跨行政区划法院 设置 管辖
  • 简介:诉讼管辖作为通往司法公正道路上的第一道生命线,意义重大,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管辖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文章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两个方面分析其不足之处,并提出了适当扩大原告地法院管辖的设想,提出了进一步明确级别管辖的具体标准,使得级别管辖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严格限制管辖权的转移,尤其是下放性转移.

  • 标签: 诉讼管辖 缺陷 改进
  • 简介:我国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是按照争议标的、案件影响和案件类型的“三结合标准”对司法资源进行宏观配置的。在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的压力和新民事诉讼法再审提级制度的助力“双核”驱动下,“三结合标准”的先天缺陷和制度弊病被悄然放大。取消最高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初审管辖权,从数量上限制进入高级法院一审的民商事案件,强化中、基层法院的一审审判功能,运用提高争议标的标准等的手段实现初审管辖权的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上调性转移,取缔下放性转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困境的路径。

  • 标签: 级别管辖 争议标的 再审提级 初审管辖权
  • 简介:作为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民事检察抗诉同级管辖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逐步确立的,“同级”管辖造成了检察公信力缺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参考宋代“翻异别勘”司法制度,可逐步探索构建民事抗诉异地管辖以提升检察公信力。

  • 标签: 民事抗诉 同级管辖 检察公信力 异地管辖
  • 简介: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的深层次问题是:地方同级党政领导可以通过人财物控制法院院长个人,来控制整个法院的意志;院、庭长通过行政管理权控制主审法官这个人,来控制主审法官的意志。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将有效改善我国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遏制司法行政化,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目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为改革的突破口,设立七大巡回区法庭,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方式审理跨省域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重新调整、整合可以暂置一旁,与正在试点推动的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相呼应,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改革主体,应具体提出如何在本行政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的规划方案,因为全国90%以上的案件是在基层、中级法院审理,司法的去地方化、行政化在这两级法院尤为急迫。为建立这一制度,应当坚持与行政区划相分离、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方便诉讼以及适当分离的原则,设置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 标签: 行政区划 适当分离 司法管辖制度 地方保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