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商事法庭是近年来各国涉外诉讼制度国际化、专业化和自由化发展的产物,对提升本国在国际商业版图中的地位和全球司法服务中的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管辖权不仅是国际商事法庭受理案件的基本条件,也是维系各国司法制度合作与竞争的场域所在。晚近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权突破了传统地域管辖与属人管辖的客观连结限制,出现了以当事人协议管辖和法院裁量管辖为主的"主观"管辖根据。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在承继传统管辖根据的同时,在裁量管辖与执行管辖权配置方面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和制度创新。但是,一方面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与人民法院普通涉外民商事法庭的集中管辖存在着亟待厘清的分流关系,另一方面我国强调"实际联系"的保守做法与协议管辖的国际通行实践不大一致,这将减损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化和自由化,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完善其管辖权的司法适用。
简介:涉港经贸案件司法管辖权是指内地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受理涉港经济贸易案件的范围或权限。简而言之,它所要解决的是涉港经贸案件应由内地法院还是香港地区法院管辖的问题。香港在97年回归祖国后,两地经贸纠纷将会越来越多,探讨涉港经贸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不仅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一、内地法院对涉港经贸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及有关规定(一)《民事诉讼法》对涉港经贸案件的管辖权规定。1.关于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涉港案件属于涉外案件。香港地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域,有与内地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将涉港案件说成是涉外案件并未影响我国主权及香港的法律地位,所以说涉港经济贸易纠纷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简介:在经历了“有限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等行政诉讼管辖模式渐进变革之后,为维系行政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新的诉讼管辖模式“相对集中管辖模式”正在逐步有序开展。但相对集中管辖模式在现有的法条语境下未突破“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依旧未将原告置于法权结构中基础性地位,而且也未突破现行司法体制,难以从根本上维系行政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另外也会导致多数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处于休眠状态。在不改变新近逐步展开相对集中管辖模式前提下,通过保留非集中管辖法院原有受案范围,同时赋予原告在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选择管辖的权利,不仅可以回复行政诉讼中最大化保护原告利益的基础性定位,而且能避免多数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处于休眠状态,维护现有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审级结构。
简介:针对当前中国南海众多岛礁被侵占、大量资源被掠夺的现实,为更好地维护中国海权从而为建设海洋强国打下良好基础,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提到有效管辖这一裁决争议领土的重要标准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以下建议:中国应尽早确定u形线为岛屿归属线并加快制定海洋基本法等管辖依据;尽快建构起坚强有力的南沙群岛海域管辖主体;同时在管辖中实现管辖内容的丰富化、差异化、重点化。
简介:存在主权国家,则必有其管辖权力。当今国际海洋事务正经历着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各国在行使海上管辖权的过程中,争议与冲突日渐增多。在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的时代背景下,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已初见端倪。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系定位于国际法层面、主权意义上的管辖,更多地表征着维护国家海洋主权与海洋权益的独特品性。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是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根据权力指向对象为标准而分类之产物,其着眼于权力指向对象的主权归属问题,包括但非限于主权国家对以自然形态客观存在的海洋系统的管控;对各管辖海域的海域活动、涉海事务、涉海行为等管控权力,具有宣示国家海洋主权的时代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