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5年甲企业与乙企业(均为非金融企业)签订联营协议,约定由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资金若干万元,由乙企业负责经营某项目,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乙企业向甲企业返还所提供的资金,并支付所提供资金的15%的利润。合同签订后,甲企业按约定向乙企业提供了资金。合同到期后乙企业不但不能向甲企业支付利润,就是本金也没能偿还。为此甲企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企业返还所提供的资金,并按合同支付利润。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甲乙两企业所签订的联营合同无效,判决乙企业向甲企业返还其所提供的资金,收缴约定支付的利息,并对乙企业处以银行同期利息的罚款。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甲乙两企业之间
简介:【摘要】我国法律规定了个人合伙和法人联营但并没有对个人与法人之间的横向合作作出规定。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个人与企业签订合同共同合作的案例,对于该等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处置,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和经济发展的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法律理论、立法的发展个人作为联营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日益的突出,实践中这类合同的主体一方为个人,另一方有的是企业股东,有的是企业,有和现有的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有和公司设立人签订的合同。如何认定类似合同的效力,要结合具体个案综合应用现行法律加以认定,而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有效或无效,或者简单的将其鉴定为借款合同。【关键词】联营合同个人主体联营模式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