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于资本投资形成控制权收益的理论阐释,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攫取控制权收益的自利动机和市场风险分析.本文以2001-2005年沪深两市A股市场发生了非流通股交易的公司作为考察对象,从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两个方面对大股东的控制权收益攫取进行了实证研究,并进行了稳健性检验。研究发现,大股东不仅通过资本投资形成了控制权收益,而且资本投资规模越高,增加等量资本投资所攫取的控制权收益越低;尽管通过股权投资攫取控制权收益的隐秘性较高、成本较低,但由于增加了控制链的代理层级,控制性股东的收益占有程度也较低;大股东的自利性资本投资行为不仅挤占了中小投资者的共享利益,而且形成了从增加资本投资、形成更高控制权收益到损害企业价值的传导机制。根据经验结论,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简介:本文构造了理论模型用于探究上市公司开展的兼并收购是否由终极控股股东利益攫取动机所引发,并运用2007-2011年并购样本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第一,在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共同决定最终控制人收益的背景下,终极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度越大,上市公司在非关联并购中支付的并购溢价越高,而在关联并购中情形相反。第二,终极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度越大,并购的累计超额收益越低且并购后经营绩效越差。此外,本文为揭示并购失败的管理层代理假说、自傲假说以及市场择时假说提供了进一步的经验证据。
简介:摘要: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大体经历了实缴制、分期缴纳制和全面认缴制三个阶段。从制度设计和立法层面来说,以上改革的总体思路是通过赋予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认缴金额和出资期限的自由,以达到逐步降低公司设立门槛、进一步活跃市场经济的目的。而公司一旦作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必然会和第三人发生经济活动,并与之建立错综复杂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对外部债权人而言,当自己对公司的债权无法获得及时清偿时,很容易将追索对象扩大至公司股东,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公司股东而言,有限责任和基于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则是其主要抗辩思路。对司法裁判者而言,如何把握股东期限利益和债权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做到不偏不倚保护,则是其首要任务。本文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权益在实践中较为集中的冲突点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开始阐述,就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冲突与平衡问题,提出若干想法与建议。
简介:公司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使利益主体权利义务法定化,并在两者对等的基础上,为各主体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提供法律依据。然而,若权利不受制约,则权利必将被滥用;资本多数决就是一个例证。它虽是一项议事规则,但它同时也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滥用多数股权从而损害公司或少数股股东利益“创造”了途径。本文将仅站在资本多数决作为一项议事规则的角度,从分析其所存在的弊端入手,并在介绍、扬弃其他国家公司法对其所采取的限制措施的基础上,以期为保护少数股股东的利益、完善我国《公司法》提供一些立法建议。一、资本多数决的确立及对其之非难资本多数决规则,在传统公司法中,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被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