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公司法上,我们对股权的理解往往习惯于将其解释为实体性权利,但股东权利日益呈现出复杂的结构、越来越多地包含着两个层级——实体性权利(狭义股东权)与救济性权利(股东诉权)。实体性权利多直接在公司法中予以安排,而救济性权利则可能在公司法中以相对独立的权利形态出现(例如,股东代表诉讼权),也可能在公司法及其他程序法(民诉法)中隐含地存在。前者我们称为股东的明示诉权,后者称为隐含诉权。民诉法中的隐含诉权兼具公法与私法权利的性质。公司法理论界在讨论股东权利滥用问题时,倾向于将被滥用的股东权利局限于实体性权利,例如,有关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讨论,多与股东滥用实体性权利相关。雪莱特公司案表明,股东所拥有的程序性救济权也存在滥用之可能,该案在如何界定股东滥用诉权方面较具典型性和示范性,在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的纠纷中,既要看权利人有无滥用权利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更要重点考察其行使权利的背景、客观方式和结果,通过外化的行为推定其目的从而准确界定权利滥用的维度。
简介:本文研究了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这一特殊现象,分析了货币政策冲击、以及采用处理效应模型控制内生性问题后,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对公司绩效、大股东侵占、贷款融资以及效率层面的影响。结果发现,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能够降低投资对现金流的敏感度,初步说明这一担保方式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整体的融资约束。当货币政策偏紧时,上市公司更多地为子公司担保,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相关决策中主要考虑了融资约束而非控股股东的私利。进一步地,在控制了自我选择的效应之后,为子公司担保能够提高公司绩效、降低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并且提高了公司的贷款量。最后,为子公司担保能够提高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上述结果有别于之前的研究发现,说明在控制了自选效应之后,为子公司担保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并发挥担保方的监督作用。本文扩展了信用担保的研究视角,对于上市公司信用担保贷款的监管和实践具有一定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