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自甘风险者自食其果”是一句著名的法谚,而我国自古以来也有“以武会友,伤者自负”的历史传统,即对于自愿参加具有冒险活动的人,由其自己承担可能带来的危险后果。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954条其中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由此,自甘冒险规则第一次在我国法律中得到了确认,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本文将对其概述、自甘冒险和有关制度的对比、以及该制度在我国的实践进行分析,来构思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简介: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76条将自甘风险确立为文体活动侵权的免责依据,但是,这种豁免只适用于文化活动的其他参与者,而不适用于活动的组织者。根据该条的语义,即使受害者面临风险,活动组织者也有义务确保安全和安保,如果不履行其对其他参与者的安全义务,组织者则有义务承担相应的额外责任。然而,问题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必须以存在直接责任为条件,如果其他参与者作为直接责任人援引放弃风险例外,则不能提及活动组织者的次要责任。制定风险自我确定规则是为了消除对文化活动固有风险所产生的责任的恐惧,文化活动的组织者作为文化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即使没有从以下方面获得好处,也不能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免除自愿风险是对其他参与者的一种补偿,但也可能是活动组织者的一种束缚。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探讨如何将免除风险与活动组织者的安全责任协调起来,以便充分利用其机构价值。
简介:摘要:自甘风险规则入法后面临条文概念需要解释与司法裁判不统一的难题,“文体活动”概念应作广义解释,因民法需要规整救济文体活动中发生的类型繁多的事故纠纷。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对象包括同场竞技参与者、职业比赛观众以及户外探险活动参与人三种类型,同时《民法典》严格限缩了公平责任的适用,文体活动事故纠纷中应明确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以及排除公平责任的适用。组织者责任参照安全义务保障人责任和教育机构责任条款,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进行确定。文体活动的固有风险不应也不能完全被预防和阻止,因此组织者的注意义务应以合理为限。
简介:摘要: 在大陆法系国家,自甘风险是侵权行为免责的事由之一。在现代社会对于解决侵权行为纠纷、维持社会秩序、维系社会安稳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之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该项制度的适用比例较低,类似的侵权行为案件各地各级法院适用的标准和适用情形大不相同,进而导致类似或是相同的案件,判决却不相同,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随着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民法典》的出台“自甘风险”这一制度才得以真正的确立,成为我国司法裁判的依据。
简介:[摘要]: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自甘风险“原则在我国正式确立,但规定较为笼统且缺乏相应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存在标准不统一、类案不同判等问题,需进一步厘清认定的关键要素,尽力统一适用标准。文体活动应不限于专业的对抗性的体育活动;未成年人主体适格问题可分年龄阶段讨论;对主要参加者要作限缩解释,限于同一运动和同一规则之下;受害者自愿参加是主观要件之一,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犯规”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前提。“自甘风险”原则存在重大现实意义,应强调裁判文书说理性,尽力规避潜在风险,丰富纠纷调处和维权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