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或司法方式,中国的能动司法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既有知识上的缘脉关系,也有现象上的同质性,但由于各国政治及司法制度的不同,两者亦有一定区别,总体上应将中国能动司法视为世界法治语境中司法能动主义的一种特殊形态。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是以司法独立性较强、全社会规则化意识较为明确、法官职业化制度较为成熟为基本条件的,因此,对于国情差异较大的中国来说,能动司法在实践形态上对西方司法能动主义应既有保留,又有创新和发展,同时应从多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亦即:宏观上,建立良性的司法与政治的互动机制;中观上,建立有效的最高司法机构指导机制;微观上,建立合理而有序的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
简介:【摘要】司法制度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完善以适应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目标之一的司法独立,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走出一条适合我国诉讼文化的司法独立道路,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从司法独立的内容入手,在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司法独立的路径选择,以期为我国的司法独立提供一些建议。【关键词】司法独立程序司法公正一、司法独立的内容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过程中,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独立自主地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规范,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密不可分,是其前提与基础,二者相互依赖,相互联系。司法权限制和制约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不当行使,司法权自身的不当行使亦在其制约范围之内。因此,司法权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影响,独立于个人感情因素的影响,独立于媒体舆论的影响,独立于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只对法律和事实负责,忠实于案件的本领面貌,忠实于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司法独立不是孤立的,其存在需要很多制度体系的支撑,其包含的内容也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