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在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如何保证其内容具体实现,是当前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行政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不能付诸实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也得不到保障。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建立强制执行制度,规定强制措施,为行政裁判的执行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今年四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其中对行政裁判执行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本文拟对什么是行政裁判执行、裁判执行的条件以及执行措施略作探讨。一研究行政裁判执行,首要的问题是对什么是行政裁判执行给予界定。与民事执行、刑事执行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相比,行政裁判执行自有其特定的内涵。主要表现在:首先,
简介:2015年《行政诉讼法》迎来了立法近三十年来的第一次修订。围绕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两审程序、与复议的衔接、救济方式及应否设立行政法院等诸多问题,学界与实务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立法寄予厚望。立法机关吸收了部分提议,着力于解决"立案难,受理难,判决难"等突出问题,尤其在立案程序等问题上做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此外,在探索异地管辖、跨区域法院等专门法院的问题上也预留了空间。新法实施一年以来,案件受理量大幅增长。但囿于诸多因素的局限,修法仍保守,在诸多问题上并未清晰彻底的做出回应。本期所组的四篇稿件,所涉及的多是这类悬而未决的话题: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何为"利害关系"及其构成要素亟待进一步探讨;在临时救济机制上,"先予执行"机制仍有待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作为平行的两种救济制度,其制度设计的区分度与衔接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明晰化;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新规定,是否经得起理论上的拷问以及为实践所接纳,仍有待于验证。修法一年以来,我们可以感受到行政诉讼制度在整体上的向好发展,但深究之下仍留下了不少遗憾。制度的变迁与新法实施的经验,必然会引发对基本理论展开新的探讨,而对域外制度的研究则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观察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