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英国普通法中本身蕴含着衡平法的萌芽形态,但作为英国法的一种独立渊源的衡平法则直接起源于普通法的僵化和自我调整的失败。国王通过具有教俗两界独特身份的大法官对个案进行衡平性质的司法干预弥补了普通法法院分配正义功能的偏差。补充推动论立基于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认为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而渊源于自然法和基督教教义的良心论则认为大法官法院的衡平管辖权与良心紧密相连,大法官的良心在衡平救济中起到了实体法的作用。随着圣杰曼对良心论的改造和宗教改革的发展,"衡平"取代良心成为主导大法官衡平管辖权发展的理论基础,衡平法的先例原则逐步成型,这一过程也反映了大法官法院和衡平法的世俗化和司法化。
简介:【摘要】我国新的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民意对刑事案件审理中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又能避免其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本文以衡平司法为命题,主要探讨了如何处理好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四个关系,并通过审判公开制度、树立司法典型以及裁判文书对民意进行引导和规制,实现民意与法律的融合。【关键词】衡平司法民意法律融合所谓“衡平”,其核心含义为:第一,指公正、公平、公道、正义;第二,指严格遵守法律的一种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机械地遵守法律会导致不合理、不公正的结果,转而适用另一种标准;第三,指英国自中世纪开始兴起的与普通法或普通法法院并列的衡平法或衡平法院。[1]法官的衡平司法,即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官根据法律机械的做出判决将导致案件不公正、不合理而难以实现法律正义时,在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考量一定的情理后作出判决,实现司法与民意合理的融合,从而为民众所认同的司法活动。从这一角度上讲,衡平司法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和民情、民意和传统伦理进行合理的衡平后作出的判决,其实是在法律规则下为追求个案公正或社会稳定而对法律适用规制的一个合理变通……
简介: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秩序,法律与正义相伴随,同样,作为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冲突法与正义也是一种须臾不可分离的关系.冲突法并非仅仅追求冲突正义而不关注实质正义.其实,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也并不是相互抵触的,其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可谓是殊途同归.而且,尽管在20世纪末以前传统的冲突正义仍然保持其主导地位,但随后实质正义已经明显地渗透到冲突正义的思想之中,因而呈现出了冲突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嬗变和发展之趋势.但是这一趋势并不表明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因为要追求实质正义而被舍弃,其价值至今仍然不能被完全否定,且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冲突也是完全可以得到衡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