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真正的被告人受到了法律惩处,才能让人体会到司法的核心价值在于追求公平与正义,而法律监督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在当国家公诉人期间,曾遇到过一件真假被告人的案子.我历尽艰辛,最终甄别了案情,使罪犯受到了相应的法律惩处.
简介:【摘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权是被告人的重要权利。“实质程序正义”的价值立场和国情决定了此类案件上诉权的学说和制度设计。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究竟应采取何种司法政策直接影响刑事二审程序能否发动和其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能否得到充分保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将从认罪认罚案件价值立场选择分析入手,进而探讨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的学说并继而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方向和具体构想。
简介: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一己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6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上、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查清被告人的年龄特别是被告人的临界年龄即被告人是否已满14岁或者是否已满16岁抑或是否已满18岁,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应8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问题一所以,么、须慎重对待,全面、客观、准确查清被告人的临界年龄,下面,笔者就如何凋查、收集有关被告人
简介:原告俞某于2000年9月18日购买一部摩托罗拉V8088手机,同年10月,手机不慎掉入厕所。俞某即到被告某维修中心检修。被告经初步检查,即告知俞某手机已进水腐蚀,不能维修,只能更换主板,经双方口头协议约定以2000元价格达成更换手机主板的协议。2001年4月,俞某使用手机时发现按键失灵,即到维修中心检修,方知其更换的手机主板为旧板。为此,原告、被告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约定为更换新板,被告以旧充新,系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被告认为双方约定为更换修复板,不是新板,同时举证其手机新板成都内部报价为2200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