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公司:法》规定的1%持股比例使绝大多数股东不能单独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绝大多数股东只能是联合行使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要使股东代表诉讼真正在实践中能够运作,就必须设置联合行使诉权的具体规则。不法行为发生后取得的股份符合“净手原则”和“善意”要件,该股份应计入其提起诉讼时的持股比例。不法行为发生前是否持有股份,决定联合股东或被联合股东的身份。可转换公司债的持有人在诉讼提起时或提起前承诺在转换条件成就时转换为股票的,可以作为联合股东或被联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股票质权人不应具有代表诉讼的资格。联合行使诉权的方式可采取有诉权征集、信托和联合合同等。联合行使诉权因联合者与被联合者的主动性不同应有不同的诉讼义务和不同的败诉责任。
简介:本文以一起案例引出论题:"原告上诉后可否以撤回上诉的名义撤回起诉?"通过详细论证诉权与实体权利、诉权之间、诉权与审判权及审级制度之间复杂的协调与制约关系的理论根据,指出诉权是当事人对国家行使的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行使诉权的原因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纠纷,进行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诉权的行使具有公法强制力保护的外壳;行使诉权所要保护的内容是私法性质的权利。行使诉权要受对方诉权、审判权的制约;行使审判权要受诉权和审级制度的制约。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考虑被告是否同意,败诉的原告以撤回上诉的名义撤回一审起诉更应如此,并对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提出个人见解,以期对法学研究的推进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