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通过对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和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的关系的阐述,结合学术界对该问题的思考,对中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指出问题的本质在于有关涉案债权性质的审查范围上。建议法院在审查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时,对涉案债权性质,应只按《海商法》第208条对其"非限制性"进行审查。
简介:摘要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下,确定人是否为责任限制的主体,是在不考虑人是否具有承运人身份的情况下,确定人是否应当承担海事侵权责任。同样,在《海上运输合同法》的框架内确定责任限制的主体时,只需要衡量当事人是否具有承运人的身份,而不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对提出海事请求的船舶拥有所有权。
简介:邮轮纠纷日益增多,邮轮公司在邮轮旅游纠纷下是否享有责任限制的问题成为一时热议。从邮轮合同性质、法律适用、邮轮公司法律地位的递进关系着手分析邮轮公司责任限制问题,探讨其适用责任限制的合理性及法律依据,对邮轮公司是否适用我国《海商法》第五章做出判断,指出我国《海商法》第五章责任限制规定的问题。经过以上分析,得出邮轮公司适用责任限制制度,并指出我国《海商法》第五章不足之处,以期对我国《海商法》修改有所助益。
简介:<正>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首先是需要成本考量的。在我国,任何一家企业在公司社会责任的旗帜之下,都需要公司利益与公司社会利益的比较、权衡和选择。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之后,"王老吉,,为了公司利益的市场效益,而先选择通过捐赠1亿元给灾区,树立承担社会责任良好企业形象,从而把公司社会利益处理得恰到好处,如此,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受到成本考量的左右;国内航空企业尤其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尤其较差。一、航班无责延误时如实告知等善后义务
简介:所以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并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来阐释实际承运人制度中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关系的核心问题——实际承运人的识别以及责任的分担,因为实际承运人只是受承运人委托替承运人履行其与货方之间运输合同的义务
简介:寻求董事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公司治理的必要内容之一,但是我们不断加强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同时。却忽视了董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这样做会使原本平横的权利运行机制面临倾覆的危险,从而危及公司健康的发展。因此构建董事责任限制与免除制度就显得势在必行,然而这一制度恰恰是我国公司法所欠缺的。
简介:探讨民法责任限制制度的一般原理,并对学界所主张的给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各种理由予以分析,指出这些理由难以成立,港口经营人不应享有责任限制权利,应对此在立法中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规定。
简介:所谓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够依据这样的认识而自觉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简介:<正>一、引言在海商法中,船舶所有人和与船舶所有人地位类似的运输方对索赔方提出的海事赔偿请求享有责任限制,又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根据这一制度,如果船舶在操纵或营运中造成损害,在特定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和类似的其他人可以限制其总的赔偿责任。这一责任限制通常被称为"综合责任限制"。在很早以前,这一制度
简介:简要介绍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国际层面以及中国的立法趋势,梳理了在中国、英国、美国行使该制度的程序和国际海事委员会为协调各国程序而制定的指导意见,然后对比三个国家的程序设计、结合中国司法实务中凸显出的问题,详细剖析了中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立法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并针对这些漏洞和缺陷,提出修改建议。最后,尝试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规定法律建议稿。
简介:摘要监督过失作为一种新类型的过失犯罪形式,本质上是为解决在重大公害类过失犯罪中负有监督或管理责任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避免监督过失责任被任意扩大适用,必须明确该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当符合几种特定情形时,应排斥监督过失的适用。
简介:因船舶碰撞而成立连带责任时,如果各涉案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不同,可能产生该限额与受害人要求连带赔偿的数额以及与先行赔付一方的追偿数额之间的冲突问题。从比较法看,有三种协调方案,其中对受害人的索赔数额自始限缩而责任人的责任限制或免责权利不受影响的方案较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2条与该方案基本一致,但其适用情形应予扩大,且不应影响责任限制规范的适用。
简介:本文主要探讨了如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责任限制制度的主要立法精神及其影响;二是责任限制权利的性质及其意义;三是限定赔偿责任、责任限制与限制基金三者间的关系;四是对我国有关责任限制程序立法及其相关立法理由的评析;五是解决我国责任限制程序立法缺陷的方案。
简介:这些年我国以年均20%——30%的高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业,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也对集装箱运输各个环节的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1986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90年的《铁路法》、1993年的《海商法》、1995年的《民用航空法》等法规中关于陆运、海运、空运承运人的确定,适应了商品流通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集装箱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责任、义务、风险和利益的关系,这使得作为陆运、海运、空运连接点的集装箱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责任制度(特别是责任限制)愈显模糊,甚至出现空白。
简介: 教师的不当职业言论应承担何种责任, (三)教师言论限制与学术自由 ,教师因职业言论不当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简介:在海上活动中,拖航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在拖航过程中若发生海事侵权,承拖方和被拖方应就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承拖方和被拖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且对该侵权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承拖方和被拖方均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此时就会对连带责任条件下如何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产生困惑。通过对“整体限额连带”、“双重限额连带”以及“按份限额连带”三种解决问题思路的分析,找寻一种既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又能平衡各方利益的合理解决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等问题进行探讨,供立法者在修订法律时参考。
简介: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工作的专门机构。本文指出了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评标委员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另外,本文还探讨了评标专家法律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
简介:《公司法解释三》对违法犯罪所得出资取得的股权直接采取公权力强制除权的规定,违背了公司法的立法价值追求,单一化了股权的性质,难以平衡各方利益.出于对私权的保护,应对该规则进一步加以解释与说明,在股东被强制除权前,寻求其退缴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保留股权的机制,以合理衡平各方利益.
简介:本文从违约赔偿责任制度的体系和内部关系讨论问题,以体现出赔偿限制规则在调整合同关系、平衡社会利益中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公平性。
简介:对债权请求权的完全满足进行限制是法律社会化的内在要求,如果一味沿用传统的完全赔偿原则,过失侵权人很可能因一次过失而陷入终身贫困,也严重影响了普通民众的行为自由,而债权请求权的适度限制对债权人的影响不大。因此,我们应该立足于法律社会本位观,从社会安全出发,构建对过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社会安全限制的制度:侵权人过失致使他人减少收入,受害人的损失高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的,侵权人可以请求按照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计算。
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中有关审查责任限制的问题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关糸
从责任限制角度探讨邮轮公司的责任承担
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成本限制
浅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论我国董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
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再探讨
论限制责任能力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丧失的适用标准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之重构
监督过失责任的构成及其适用限制
船舶碰撞连带责任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冲突与协调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及其程序问题散论
集装箱港站经营人责任限制初探
教师职业言论的限制与责任承担
海上拖航侵权中连带责任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探讨
评标委员会的权利限制与责任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权的公权介入限制
试述合同法中违约赔偿责任的限制制度
论对过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安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