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LMC)基金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责任人,减少责任人损失,而对其所应承担责任进行总额限制的特殊责任基金。“桑吉号”所载货油性质特殊,若其被定性为非持久性货油则存在适用LLMC的可能。作为“桑吉号”油污损害的受害方,我国应尽可能地避免适用LLMC制度。LLMC基金的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只有属于限制性债权范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人才可以申请责任限制。“桑吉号”非持久性货油污染赔偿请求权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存在排除适用LLMC的空间。对该问题理论的研究,暴露出我国法律对于非持久性货油油污损害赔偿规定的空白与不足。此次“桑吉号”案件,必将推动我国LLMC制度的完善与油污污染损害赔偿规范的发展。
简介:调解前置制度,系特定类型案件在诉诸法院之前强制进行调解,未经调解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制度。无论是规范逻辑与常识逻辑之间的冲突、二元解纷结构的对立紧张关系,还是"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都亟待解纷方式的优化以缓解现状。出于稳定社会关系和优化诉讼成本的考虑,家事纠纷、邻里纠纷以及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应当被纳入调解前置程序中,并遵循法定性、前置性、强制性以及不公开调解等基本原则。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前置程序具有详细规定,我国由于"调判结合"司法政策的长期确立、社会调解机构不够健全等原因,调解前置一直处于理论状态。通过当事人主动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告知启动程序,配备专业性的社会调解机构和调解队伍,赋予调解协议准司法文书的性质是调解前置程序的完善方向。
简介:摘要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恢复性司法理念实践的主要载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得到广泛认可,但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主要标志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往往体现为公安、司法机关作为第三方介入调解并以此促成双方和解的形式,即固有的刑事和解制度体现出公安、司法机关先调解、当事人后和解的特征。检察实务中对于当事人双方和解协议的审查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然而在审查起诉中案件承办人的调解行为该如何将界定、调解过程该如何规制以及既有和解协议效力该如何认定并保证执行等问题存在理论研究与实务思辨的空白。本文在对公诉调解进行理论界定的基础上,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剖析公诉部门在调解工作中的问题,并就公诉调解机制的完善提出相关程序性标准与程序化规制建议。
简介: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了对调解书的检察监督,即在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察建议。这一规定就能否对调解进行检察监督作出了明确的回答,终结了“能否监督”的争议,但“如何监督”尚未解决,学理上对这一规定存在多种解读,实务中法院与检察院的观点与做法也时有抵牾。在梳理调解检察监督的法检冲突、学理争议的基础上,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为基点,围绕调解检察监督的对象是调解还是调解书,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两益”还是所有合法权益,以及调解检察监督的案件范围等重大争议问题,从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视角展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