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网络交易盛行的当下,存在大量违规交易行为,如何界定软件供应方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是当前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界热议的话题。要对软件供应方的所谓“技术中立”行为进行合理界定,就应当根据相关证据,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论证,从而确定其民事的责任。本文以国内商品现货市场发生的涉及软件供应方的案例为基础,分析互联网时代下软件供应方的侵权责任问题。
简介:一般而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维权的方式包括商业谈判、仲裁、调解、民事诉讼、行政手段、刑事手段,等等。本文的焦点将集中于版权法领域的损害赔偿责任,运用案例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对2012—2013年度的司法审判实践进行研究,在形成"案例类群"的基础上,将包含在不同判决书中的详细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归类、比较和分析,同时运用箱型图等手段协助这个发现的过程,最终揭示出计算机软件侵权赔偿案件的"家族相似性"及其差异性,与2005年度形成对比。本文在最后指出,2012—2013年度的司法审判实践显现出来的种种问题,如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率偏高、法院对权利人诉讼请求的数额的支持度偏低、大部分裁判文书对赔偿的表述过于简单,等等,归根到底是受到司法者的悲观者心态的制约。受"软件定价不合理和升级频繁"这种心态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出现试图人为降低交易成本以促成交易的现象,本文从司法消极主义和经济分析两方面入手,证明这种做法实际上无益于促进"应付费软件的盗版率"的下降进程。
简介:近两年,某软件著作权人利用TELNET协议远程登录被控侵权人的网站服务器,并将带有其软件名称的反馈信息经过公证,作为侵权证据,诉请法院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成立。各地法院对此莫衷一是。本文认为,关于TELNET取证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中的作用,需明晰举证责任完成与否,结合考虑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要素,在综合分析经公证后TELNET取证所获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据效力后,方能得出较为合理的结论。TELNET取证所获电子数据经公证后,可作为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证据材料,但尚不足以作为认定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证据。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仍应恪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规则。
简介:本刊2012年第1期发表了杨立新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之后,在学界引起广泛关注,认为这不仅是研究媒体权利保护和媒体责任法律界限的重要成果,而且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创新形式,体例新颖别致,内容丰富多彩、切合实际,被誉为中国的侵权责任法重述的内容之一。杨立新教授在继续进行这个课题的研究,力图构建全面的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将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指导有机地结合起来。本期继续刊登杨立新教授撰写的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之《中国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法律适用指引》,继续推动这个重要的研究工作,并将这一研究成果奉献给各位侵权法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侵权行为形态和侵权责任形态研究,是当今世界侵权法研究的重点问题,是在侵权法研究中最有技术含量的部分。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学者的研究独具特色,并不逊于英美侵权法研究和大陆法系侵权法研究的水平。期待学者关注这一课题的研究,并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