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 当前,我国在“积极预防性刑事立法观”的影响下,刑事立法处于活跃势态,轻罪罪名不断设立,“轻罪化”趋势明显。不可否认的是这确实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治理功效,可是随之带来的问题也难以忽视:轻罪犯罪人数量随着轻罪扩张趋势不断增加,一旦犯罪,不论罪轻罪重,一律受到前科制度所带来的终身性附随性不利后果的影响。可是轻型犯罪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往往较小,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甚至并没有犯罪故意,仅仅因为一次犯罪,就永久生活在“前科”的阴影之下,受制于前科制度的种种限制,未免太过苛刻。所以要积极探索在我国建立与轻罪相适应的前科消灭制度,通过合理设定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法律后果来消除犯罪人在将来回归社会上受到的阻碍和歧视,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摘 要: 当前,我国在“积极预防性刑事立法观”的影响下,刑事立法处于活跃势态,轻罪罪名不断设立,“轻罪化”趋势明显。不可否认的是这确实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治理功效,可是随之带来的问题也难以忽视:轻罪犯罪人数量随着轻罪扩张趋势不断增加,一旦犯罪,不论罪轻罪重,一律受到前科制度所带来的终身性附随性不利后果的影响。可是轻型犯罪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往往较小,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甚至并没有犯罪故意,仅仅因为一次犯罪,就永久生活在“前科”的阴影之下,受制于前科制度的种种限制,未免太过苛刻。所以要积极探索在我国建立与轻罪相适应的前科消灭制度,通过合理设定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法律后果来消除犯罪人在将来回归社会上受到的阻碍和歧视,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