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新机遇带来新矛盾随着广电改革的深入,过去悬而未决的深层次问题显现,同时,伴随国家整体经济制度的变革,广电的制度环境也在发生变化.主管部门着力推进广电业的产业发展,设想"把电台、电视台、广电集团(总台)的除新闻宣传以外的社会服务类、大众娱乐类节目,特别是影视剧的制作经营从现有体制中逐步分离出来,按照产业发展的方向和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于产业经营前景比较好、具备企业化运作条件的如体育、交通,影视、综艺、音乐、生活、财经、科教等频道频率,在确保频道频率作为国家专有资源不得出售,确保节目终审权和播出权牢牢掌握在电台电视台手中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组建公司,探索进行频道频率的企业化经营".[1]通过合资、合作,大量业外资本获得了进入广电行业的机会,广电业的发展获得前所未有的机遇.但伴随新机遇出现了很多新的矛盾.
简介:一、耕地转用许可证制度的概念与特点1、耕地转用与耕地转用许可(1)耕地转用的概念与特点耕地转用,是指耕地由原来种植农作物的用途转变为其他用途的一种行为或过程。如转用为林业用地、牧业用地、渔业用地、矿业用地、建筑用地、工业用地等等。这里的耕地通常认为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划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滩。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0.1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田埂。耕地为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系统中的一级类型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四个二级类型地。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在众多的人士及报刊杂志提及“耕地转用”这一概念的还不多见,大多采用“耕地占用”这个叫法,从一定意义上讲,其含义是一样的,只是出发点与侧重点不同罢了。笔者认为,准确、适当的用法应以“耕地转用”为宜,因为这既有助于立法界定,也方便实际的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