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立法背景与过程为了适应货币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更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根据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决定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由银监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履行对上述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其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其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於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板於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正。2013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多位银行界代表提出再次修改《商业银行法》的议案,《商业银行法》再次修改工作将列入立法机构和银行业有关机构的工作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