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持有型犯罪立法呈现迅速扩张的趋势,而持有型犯罪与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存在天然紧张关系,在司法上应限制持有型犯罪的适用。除非法持有枪支罪外,不应认为持有型犯罪的正当性根据(处罚根据)在于持有行为本身的抽象性危险,而应认为持有型犯罪属于一种立法推定性规范。处罚吸毒者持有、运输毒品的行为,系变相处罚吸毒行为,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不应简单地将持有型犯罪看作继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外的持有型犯罪,持有期间的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力,追诉期限应从持有之日而非结束持有状态之日起算。主动交代存在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生效后查明来源的,应当撤销原判决,以所查明的来源定罪处罚。
简介:根据我国刑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判断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提。为了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含义,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第2条将部门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一并纳入其中,该司法解释的这一扩张性规定虽然契合了惩治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实需要,却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为此,应当对该司法解释第2条的内容作限缩解释,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仅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部门规章只有在对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予以明确、细化的情况下,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一起作为判断行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宫缩剂与雌激素联合治疗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的临床效果。方法以我院2015年12月~2016年12月收治的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患者96例为研究对象,将其随机分为观察组48例(给予宫缩剂与雌激素联合治疗)以对照组48例(给予宫缩剂治疗),对两组患者治疗效果进行观察和对比。结果治疗后观察组产妇24小时内出血量比对照组少,即两组相比差异具有显著性(P<0.05);治疗后观察组没有行子宫切除术的患者以及死亡的患者,对照组2例由于出血量在2000ml以上接受了子宫切除术,即观察组预后情况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结论宫缩剂与雌激素联合治疗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不仅效果显著,而且预后良好,因此值得在临床上大力推广使用。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米索前列醇联合缩宫素在产后宫缩乏力性出血中的治疗效果和价值。方法选取2016年1月—2017年1月间我院接收的宫缩乏力性出血产妇90例,根据用药方式的不同,将其分为对照组(40例)和观察组(50例)两个组别。对照组采用缩宫素治疗,观察组采用米索前列醇联合缩宫素治疗,对比两种方法的应用效果。结果观察组的第三产程时间、产后24h内总出血量明显低于对照组,两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分娩前后两组产妇的收缩压、舒张压均无明显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8%,对照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7.5%,两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对产后宫缩乏力性出血产妇采用米索前列醇联合缩宫素治疗,产后出血量较少,值得推广及应用。
简介:摘要目的探究米索前列醇联合缩宫素治疗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的效果与护理体会。方法以我院收治的68例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患者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两组,对照组(34例)采用缩宫素治疗,实验组(34例)采用米索前列醇联合缩宫素治疗,所有患者给予护理干预,并对患者的治疗效果进行分析。结果实验组治疗总有效率为91.2%,不良反应率为5.9%,明显优于对照组的79.4%、17.6%,差异显著,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在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患者中采用米索前列醇联合缩宫素治疗,可以取得较好的治疗效果,能够及时止血,促进子宫收缩,不良反应少,加上精心的护理干预,可以显著提高治疗效果,促使患者尽早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