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法律的运行却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很多法律规范不能真正有效运作,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如何更好地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本文立足于法律多元和法社会学的立场,运用多种方法,试图从国家法的作用范围、民间法的作用范围和两者可选择的范围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寻找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作用边界,从而推动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关键词】民间法国家法作用边界按马克思的观点理解,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这意味着法与国家是不可分的,所有的法都只能是“国家的”,或者说法律必然是国家的法律,它是统一和排他的。但对于法律社会学家和法人类学家来说,法的概念既不是一个超经验的概念,也不是纯粹的逻辑分析,法是一个可以通过经验来验证并解决问题的范畴。因此,法有很多个面,国家并不是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除了国家法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非国家法,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多元的而不能是一元的。如昂格尔认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我将称其为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①亨利·莱维·布律尔说:“只要对社会生活简单地观察一下就可使我们相信,除了由政权强加的法律规则外,还存在着某些法律规定、或至少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过去存在,现在仍然存在着一些并非总体社会的组织权限中产生的法律。既有超国家法,也有国家法。”②因此很多学者开始以法律多元理论为基础探讨作为法治资源之一的“民间法”对法治的可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