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数年来,联邦劳动法院根据集体合同统一化之学说,排除在一个企业内适用多个约束雇主的集体合同的情况。[1]因此一个企业内只有一个集体合同能被适用。而排除集体合同多样化的标准是特别化原则。[2]受其他集体合同约束的雇员,由于集体合同统一化导致这些其他集体合同不能被适用,就会处于没有集体合同的境地。被排除的集体合同由于缺少集体合同约束力而不能被适用。排除集体合同多样化不仅给不能适用自己集体合同的雇员,而且给这些雇员的工会造成了麻烦。联邦劳动法院的这一判例遭到了学术界[3]和有关主管法院[4]的广泛批评。现在需要把新的判例纳入考量之中。联邦劳动法院第4审判委员会认为并不能从集体合同法中找到集体合同统一化的依据,也不存在相关法律发展演进的前提条件,而且考虑到所涉及工会和工会成员的结社权,集体合同统一化原则的形成在宪法层面是受到质疑的。为此,根据劳动法院组织法第45条第3款要求第10委员会、第4委员会就是否同意放弃集体合同统一化原则给出咨询决定。这一咨询涉及缔结条款、内容条款和终止条款,在这些条款中雇主与不同雇员间的关系受集体合同约束,因为雇主和雇员双方根据集体合同法第3条第l款的要求都具有组织成员资格。[5]第10委员会赞成了这一判例的改变,[6]因此第4委员会能够实行这一变化,[7]这也导致经典的集体合同统一化状态将失去依据。判例是否会放弃对其他集体合同条款适用集体合同统一化原则,特别是关于集体合同当事人的共同设立(对比集体合同法第4条第2款)[8]以及雇主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根据集体合同法第5条普遍约束力)受多重集体合同约束的条款,仍有待明确。关于企业规章和企业组织规章的集体合同多样化问题也没有任何说法,就像联邦劳动法院在此期间明
简介:摘要:“坚持敢于斗争”,是我们党百年奋斗中所形成的宝贵历史经验。进入新发展阶段,党情、国情、世情不断变化,全面从严治党、战胜国内经济社会生态等重大领域风险挑战、战胜国际重大风险挑战,都需要敢于斗争。坚持敢于斗争,是马克思主义斗争观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在中国的具体运用。
简介:中共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认为:所谓“西藏独立”,本是近代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产物,也是西藏少数上层反动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维护旧制度统治所致;反分裂斗争应首先反对国外敌对势力的干涉破坏,并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和在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中,才能成功;反分裂斗争应实行政治为主、军事为辅,政治与军事相结合的方针;西藏人民是实现斗争胜利的决定力量;根本在于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反对分裂西藏斗争不仅情况复杂,而且具有长期性。
简介:多少年不见,一看见"对点儿"就想笑.耳畔响起她那句名言"斗争仍在继续".说来好笑,这句话差不多成为我们每次见面的话头儿,如同抖线团一般,只要捏住这个头儿,满肚的心腹话一会儿就全抖落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