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古以来,人们都期望统治者能够拥有仁爱的德性.但是,在以往的社会治理活动中,由于社会治理活动主要是统治和管理活动,社会治理的性质决定了社会治理者无法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做到仁爱.20世纪后期,随着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出现,对社会治理者提出了道德要求,即要求他们在社会治理活动中把原先伦理学规定的社会治理者的德性作为责任和义务承担起来.虽然仁爱作为道德责任义务,来源于现代社会治理者的自觉,是他自觉了的责任义务,但当这种责任义务发生在现代社会治理活动之中的时候,则是一种必要的承当,而不是取决于现代社会治理者的主观意愿,他必须承当这种责任义务,如果他逃避承当这种责任义务,他就会失去了作为现代社会治理者的资格.
简介:存款保险机构的早期纠正权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详细规定。《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早期纠正的权力,但并未对权力的具体内容做出安排。该种监管权的原则性设计,既不能保证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目标的实现,也难以协调“三大金融安全网”之间有效衔接。为了实现我国存款保险“双重功能”的制度目标,首先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与中国银监会具有同等属性的监管主体,然后结合我国现有监管规范体系中的早期干预制度,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该项监管权能进行系统化的法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