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经全国人大授权开展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亟需尽快完成从理论到实践的落地。经过一至两年基础理论研讨之后,对该命题的研究理应完成从宏观到微观、从定性到定量的转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样本数据不够丰富,但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新鲜事物,其精神内涵已然在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得到了践行。本文遂以速裁作为研究从宽量刑的样本,将研究目标选定在了沿海地区的Y法院,基于实务工作提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定罪、量刑和执行中存在的五个问题,提出要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顶层设计首先必须重塑认罪认罚从宽的目的论和基本原则,努力实现'四个平衡'。本文提出了新改革试点下探索认罪认罚从宽的适当方法,从界定核心概念的边界入手,提出了'从宽'应在四个方面进行限定,摒弃了单一幅度限定从宽幅度,设计了更为科学合理的立体量刑标准体系,为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实践依据。
简介:法院调解作为一项应对诉讼爆炸与化解矛盾的基层司法政策,在实践中出现了法院片面追求高调解率且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率高的双高问题。按照波斯纳和解定理的经济学解释双高”源于法院促进调解合意与实现技术间存在的手段与目的悖论。其具体表现为:在解纷场景外部,采用提高诉讼费率来激励调解的方法,与“接近司法”诉权保障目标发生冲突;在解纷场景内部,法官在调解率绩效考核压力下采用强制调解技术,与保障当事人和解报价合意自由相抵牾。基于逾76万法院调解大数据进行的建模和拟合分析结果,化解法院调解悖论的司法改革路线,主要应落脚于将证据充分性纳入调解案件分流识别指标,并在调解时强化两造真实促进义务和法官释明义务,同时引入分阶段调解技术。而相关的法官调解绩效考核内容则应修正为针对“适宜调解”案件的调解率。
简介:在电子通信数据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重要辅助工具的背景下,欧盟出台了《2006/24号指令》,旨在统一各成员国关于留存电子通信数据的法律规定。然而,这一指令却遭遇侵犯基本权利的指控。在C-293/12和C-594/12号案中,爱尔兰最高法院和奥地利宪法法院分别向欧盟法院提起审查该指令效力的“先予裁决”请求。欧盟法院认为,根据《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52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欧盟法院的既有判例,任何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都应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符合更为严格的比例原则的要求,亦即,应将侵权行为限制在为追求立法目的之“严格必要性”限度内。欧盟法院认为,虽然《2006/24号指令》本质上是为了追求打击严重犯罪的公共利益,但是其关于数据留存的具体规定过于宽泛,已经超出了“严格必要性”的限度,据此判决该指令无效。
简介:面对大数据洪流,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反应,经济学家认为这是一场商业革命,它打破了传统的经营模式,正以几何级数提升财富的积累.社会学家认为,大数据挖掘会伤害到人类对幸福的感知,电子信息无时无处不准确记录人们的行为轨迹,带给人们的是记忆的烦恼和不能被遗忘的担忧.法学家则形成两类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利用应该受到严格的控制,除传统的隐私保护外,互联网环境下人们更需要一种'不被打扰的权利';另一种观点是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是互联网经济的必然趋势,各国都在争夺数据资源,过多限制数据的利用会错失发展机会.我国刚刚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从基础设施安全角度出发对个人数据的利用和跨境传输做了限制性规定,而在《民法典草案》中,曾将数据信息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客体,放在了知识产权项下,之后一稿又将其删除,足见对这一问题认识的不确定性.将数据信息作为一种积极趋利的权利还是一种消极保守的权利,立法者也在摇摆不定.本文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出发,分析大数据时代利用数据信息的必然性及规范性,区分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重点和个人信息数据库的财产权保护重点,探讨大数据时代平衡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适度立法.
简介:权利救济体制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范畴,因而很有必要从社会变迁的视角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险争议处理体制进行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变迁呈现出一个保险社会化的过程。与此同时,社会保险争议的社会性也在不断增强,社会保险争议主体逐渐多元化,社会保险争议的内容也更加复杂化。我国现行社会保险争议处理体制的主要缺陷就是不能反映和有效应对社会保险争议社会化这一现状,因此有必要从理念上进行超越、在体制上进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