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8 个结果
  • 简介:2009年9月24—25日,我在辽宁大学参加第22届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年会,会议的主题是“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这一题目要求首先厘清什么是大陆法系。这是一个需要不时更新其理解的术语。“大陆法系”首先是一个地缘政治学的概念,它源于欧洲大陆与英伦三岛由英吉利海峡造成的区隔,海峡两岸联络不便造成了彼此的法律特性,联络一旦达于便捷,个性是要消除或和缓的。

  • 标签: 大陆法系 塞林 2009年 外国法制史 地缘政治学 英吉利海峡
  • 简介:<正>体制改革和观念演变构成了当代中国改革、实现现代化的主旋律,法的领域也不例外。当我们着手改进现行法制建设时,法观念的变化便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然而,中国的法观念正在发生着哪些变化、对传统法观念如何评价,传统法观念于今人有何影响,怎样建构适合目前中国社会、适合现代法制需要的法观念,等等,这些问题,昨天还纠结在一起,乱麻一样地困扰着我,而读完《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心中的疑云渐渐消散,思路

  • 标签: 法观念 观念演变 波斯人 实现现代化 当代中国改革 信札
  • 简介:<正>菲利普·尔兹尼克(PhilipSelznick,191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教授、社会学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法律社会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论著是《法律社会学》(载默顿等人编:《社会学》一书,1957年);《社会学和自然法》(载《自然法论坛》1961年第6期);《法德、社会和工业正义》(1969年)。一、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尔兹尼克在《法律社会学》一文中首先提出法律社会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他所讲的"法律社会学"包括了"社会学法学"。

  • 标签: 法律社会学 法律问题 社会学法学 社会学家 法律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
  • 简介:英国学者莱斯诺夫称,在20世纪把自己的智力用于政治哲学的人中间,迈克尔·奥肖特(MichaelOakeshott)是最令人着迷、最有特色的思想家之一。如若从法理学的知识关注出发,在笔者看来,奥肖特的思想魅力尤其表现为其政治哲学脉络中所蕴含的对“法治”(ruleoflaw)概念的独特阐释。

  • 标签: 奥克肖特 法治 政治哲学 思想魅力 迈克尔 思想家
  • 简介: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黄功因逼婚未遂杀害刘茜案(以下简称“黄功案”)的诸多讨论,主要集中在对该案的事实还原及所确立的法律平等原则。但是,处于革命法制转型阶段的这一历史名案,其真正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个窗口,使我们得以了解在国共合作抗战的历史背景下,中国革命法制是否以及如何借鉴国民政府法制,实现从苏维埃法制向抗日民主法制的转型。

  • 标签: 法律意义 20世纪80年代以来 法制转型 “黄克功案” 法律平等原则 中国革命
  • 简介:现代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之时,往往采取人权减措施,所以无论从国际人权保护角度,还是从国内法实施角度来看,这都是个极为特殊且必须认真对待的关键性领域。因此,依据国际人权公约,对人权减的涵义、条件和监督机制进行规范性分析,将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这将为今后设计我国紧急状态法制中的人权减条款提供参考价值。

  • 标签: 紧急状态 人权克减 最低标准 监督机制
  • 简介:<正>阿·德·托维尔(1805—1859)是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他在继承近代以来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思想传统的基础上,主张用新的政治理论来建立一个崭新的民主世界。本文试图从民主、平等与自由的关系角度来评述托维尔的民主自由理论。

  • 标签: 托克维尔 多数的暴政 周作人 政治自由 旧制度 民主革命
  • 简介:保护好奥林匹标志的知识产权,既是我国在《第29届奥林匹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对国际奥委会的一项承诺,是评价承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法治环境及中国政府行政执法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已就此项工作构建起了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奥林匹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市奥林匹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内的法律保障体系.本文在对奥林匹标志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若干概念进行简略释义的基础上,对国内外保护奥林匹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理论、立法与实践作了较为详细的剖析,从而对即将举办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 标签: 奥林匹克标志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 简介:<正>联邦德国马克斯—普兰外国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汉堡大学法学教授茨(H.Kotz)于1990年5月28日应邀来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进行学术访问,受到热情接待。茨是当代世界最著名的比较法学家之一,他与茨威格特教授合著的《比较法导论》

  • 标签: 比较法研究 联邦德国 茨威格 国际私法 汉堡大学 外国法
  • 简介:实践中,人们非常关注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等强势权力主体的利益,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运动员的权益.事实上,无论主体强或弱,他对利益的诉求总是能动的,忽视其权利的实现必将带来利益秩序的紊乱.本研究在分析奥林匹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运动员的基本人权、身体健康权、公平竞争权、教育权及职业保障权、听证、申辩等权利救济的程序性权利进行了阐述,并从奥林匹运动的立法行为、裁判行为、经济与合同行为、金牌追求的"异化"行为五个方面探讨了奥林匹实践中侵害运动员权利的现象,最后提出了维护运动员权利,保障奥林匹运营秩序的建议.

  • 标签: 奥林匹克运动 运动员 权利 研究
  • 简介:文化冲突论是美国著名犯罪学家林最具代表性之学术贡献,而广州市城中村外来农民工犯罪现象则为林文化冲突理论的分析与适用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研究样本。拓展眼光,坚持运用多种视角整合性观测评价犯罪原因,将有助于使犯罪学理论达致即深刻又全面的理想性综合发展形态。

  • 标签: 文化冲突理论 广州城中村 农民工犯罪 犯罪研究范式
  • 简介:科学是现代社会的中轴和现代社会进步的强大驱动力,它深刻地影响人类的生产、生活乃至人生,塑造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为一种文化的科学即科学文化具有强大的精神功能,在人类文化中已经发挥并将继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在铸造人类的理想和世界的未来。哲人科学家不仅是科学理论的创造者,而且也是人类思想史上的路标设置者(哥白尼、牛顿、达尔文、爱因斯坦等就是明证)。科学以及科学哲学不仅拓展和深化了传统的本体论、认识论、语言哲学的哲学研究进路,而且也向当代哲学和哲学家提出诸多哲学问题和思辨启示。因此,我们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坦言:没有科学要素嵌入和没有科学哲学支撑的哲学不能算是真正的现代哲学,没有哲人科学家、科学哲学家及其思想的哲学史不能算是合格的现代哲学史。遗憾的是,在连篇累牍的所谓纯粹哲学论著中,尤其是在哲学史论著中,科学哲学的要素时有踪影难觅之况,哲人科学家、科学哲学家及其对科学反思的精神成果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和尊重。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也是现代思想特别是哲学思想领域的遗憾,亟待予以变革。为此,我们专门邀请多位科学哲学研究者,围绕"科学、哲人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在现代哲学中的地位"话题展开一组笔谈,以期引起学界的讨论和争鸣。

  • 标签: 科学哲学家 现代哲学 哲人科学家 人类文化 精神文明 科学文化
  • 简介:社会法为公法与私法以外之第三法域。关于人的认知前提假设.私法与社会法有一个本质属性的区别:私法中的人是自私利己之人,社会法中的人是私利公之人。私利公的人性假设使社会法区别于私法,为社会法证成。

  • 标签: 私法 社会法 自私利己 克私利公
  • 简介: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学界和实务界开始重新审视刑事诉讼理论。但学界与实务界的分析思路或多或少地有些滞后,即将刑事诉讼视为单一价值观支配下的有机整体,而忽略其中的冲突与竞合。

  • 标签: 帕克 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 刑事诉讼研究
  • 简介:奥林匹标志的法律保护如今已成为各国,尤其是奥运会主办国的重要任务。奥林匹标志的范围应作广义理解,从权利属性上来说它属于商品化权。在奥林匹标志的立法保护方面,国际立法作用不大,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各国国内立法,制定奥林匹标志专门立法是大势所趋。在奥林匹标志的司法保护方面,有关国家的经验表明,奥林匹标志权利人的专属权利并非是绝对的,其非商业性使用不一定构成侵权,而在商业性使用中其地位与商标相似。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奥林匹标志保护条例》为核心、多层次的奥林匹标志立法保护体系,但该条例存在几点缺陷,需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我国的有关司法审判实践尚不丰富,不少问题亟待法院将来通过审判做出回答。

  • 标签: 奥林匹克标志 奥运会 知识产权 商标
  • 简介: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的变迁为法理学提供了新的课题。豪埃教授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为理论为指导,提出一种沟通视角的法理学。他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基于沟通:立法者与国民间的沟通,法庭与诉讼当事人间的沟通,立法者与法官间的沟通等。这种沟通现在被认为是法律合法化的来源:法律人之间的理性对话是“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最终保证。

  • 标签: 法律 沟通行为 合法化
  • 简介:总分则式的民法典体例的出现与德国潘德顿法学的法源理论和方法论有着密切关系,以萨维尼为首的德国法学家们坚信法学应当是一门科学,追求逻辑意义上的整全法源,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总则和各分则中的“小总则”,构造出逻辑自洽、具有高度涵括性的规则体系。此种法典体例下,债法总则的存废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民法典科学性的结构性问题。我国民法典分则草案不设债法总则对民法典的体系效益和科学性都会造成消极影响:一是法典的体系逻辑被破坏。诸分则与总则之间层层递归、相互嵌套的体系逻辑被打乱,法典结构关系变得松散;二是合同法总则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存在缺陷。不使用债的概念使得合同的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等等术语在语义和逻辑上都存在问题;三是物权请求权和法定之债需大量参照适用合同总则的规则可能导致参照的泛滥。从现有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看,这可能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和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增加。

  • 标签: 债法总则 法源 体系构造 同构压力 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