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防卫过当的主体与一般犯罪主体的不同之外在于具有防卫人与犯罪人的双重身份,既是正当防卫的主体又是防卫过当的主体。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直接故意。防卫过当的客体内容与其他具体犯罪没有区别,其特殊性表现在防卫过当中,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于其他犯罪客体。防卫过当的行为是指防卫人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实施的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不合法行为,是防卫行为由量变而引起的质变。防卫过当的损害结果可以包括两部分,而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是确定是否防卫过当的客观依据。
简介:职务犯罪的立案条件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分。从法律层面来辨析:立案的法律属性是“程序性”而非“实体性”;“客观说”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且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从侦查价值上来辨析:立案作为侦查启动程序,应优先考虑秩序价值而非自由价值。从职务犯罪的特性来辨析:职务犯罪嫌疑人应负有忍受立案条件放宽的义务,“主观说”有针对性地考虑到了职务犯罪的特性。从打击职务犯罪的现状来辨析:社会的和谐稳定要求采纳“主观说”立案条件,保障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查处日益猖獗的职务犯罪。从职务犯罪的立案观念来辨析:应抛弃“撤案即错案”的立案观念,排除采纳“主观说”职务犯罪立案条件的思想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