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法律反映自由。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不是“自由意志”或“任何意志”。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存在决定的。任何一个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总是从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扶持和保护对其有利的事物和现象,排斥和打击对其不利的事物和现象。马克思指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它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也就是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站在维护其利益的立场上认识和利用必然,是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为人们的行为制定的规范。自由也不是一种任性,也是被认识和被利用的必然,所以法律所作出的规定必然包含着自由。所以,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
简介:法律推理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各自的工作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思维方式,是施行法律,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活动。对于法律推理,我国的法学理论界很少进行研究,认为那是属于法律逻辑学者的“专利”。但由于法律逻辑学是一门新兴的交叉科学,法律逻辑学者的注意力一时还没有集中到此问题上来。只是近几年来,有一些学者借鉴国外(英、美、德及前苏联、东欧等国)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情况,认识到研究法律推理问题的重要性,提出了法律逻辑的核心问题应是法律推理问题。但认识与研究并不是一回事,学者们对法律推理的研究还是少之又少,这显然与法律推理的地位不相称。本文作者试图在此方面作一些探索,以期引起大家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