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统产业经济学研究的进入壁垒一般是基于厂商在生产领域内的非对称优势壁垒,如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化等;或制度性壁垒,如政策、法律等。但是,在供给过剩的条件下,生产领域中的非对称优势会被迅速模仿并最终失去壁垒作用,而基于消费者选择行为的品牌机制,将会成为一种新的壁垒形式,即品牌壁垒。对于品牌壁垒的形成途径,本文从广告形成品牌壁垒的线索出发进行了理论评述,进一步的,我们证明产品转化为商品的过程也存在着成本,而由选择成本决定的品牌机制,可以提高产品转化率,在厂商内部实现转化效率,从而获得非对称优势。在商品过剩及消费者选择的条件下,由品牌构筑起的进入壁垒对于防止新进入者的进入显得更为持久更为有效,同时这也将成为厂商竞争最重要的壁垒形式之一。
简介:发达国家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金融立法中,已纷纷提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明确要求;我国在加快发展金融市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也必须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有必要整合现有的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倾斜,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并设立专门的保护组织使保护活动组织化。将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的全面保护的法律。对作为经营者的金融机构加强义务与责任,促进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范化、人性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改善金融消费环境。
简介:摘要:消费者保护需要将其置于民法追求与经济规律双重角度下进行理念的重构。民法在机会平等的背景下结合“经济人”假设,为市场参与者构建了一个“强而智”预设形象。民法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蓬勃发展,但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来看,市场经济发展于竞争,却在没有外力介入的情况下趋向于垄断。进入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生产者优势地位得到最大程度的强化,并加速了垄断进程。对消费者的保护需要从改变消费者在参与市场时“强而智”的形象,市场中生产者以垄断为目标不断加强自身的优势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一直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的状态中,“强而智”假设的存在基础不复存在,事实上消费者在市场中一直是“弱而愚”的。在这一假设下,良好的市场竞争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限制格式合同的滥用以及赋予消费者强力的救济等措施成为消费者保护的必然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