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全球信息化、网络化浪潮的推进,社会生活中的计算机犯罪由最初的“小荷才露尖尖角”到现在的层出不穷,枚不胜举,且造成的损失巨大,个案损失逾亿者屡见不鲜,其对社会的危害和威胁与日俱增,因此,电子证据悄然走进司法领域。电子信息大部分流通于网络空间(因特网、电话网、有线电视网等等),网络本身并无边界,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隔成许多领域。对传统司法管辖权来说,要在这样一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限是十分困难的。因而,我们应该从信息传播的源头抓起,必须规范信息传播主体,只有认定这些相关主体的责任,这样才能有效抑制电子犯罪的发生率。在此方面可以从网络服务提供商、电信服务商、第三方认证机构以及相应的辅助人员等等几个角度进行考量。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子证据的相关背景,分析了电子证据相关主体责任的认定并辅以相应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
简介:摘要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本文以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为研究对象,对中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特色、与英美法系证据开示制度的联系和主要内容、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做了基本论述,对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做基本分析概述,针对制度存在的缺陷做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提出自己的构想。
简介:台湾的刘广定先生《(春柳堂诗稿)的作者问题试探》一文(载《红楼梦学刊》2000年第2辑,初稿曾在此前一二年于贵州《红楼》上刊出,我所据的是初稿),以为张宜泉是道光到同治年间的“兴廉,字宜泉”者,因而其《春柳堂诗稿》中写到的那个与之有交往的“曹雪芹”、“曹芹溪”、“姓曹名霑,字梦阮,号芹溪居士”者,可能并非《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而是晚得多的另一个同名者。结论是搞清问题之前“似不宜据《春柳堂诗稿》以解释有关《红楼梦》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