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住房查封是民事执行中常见且重要之一环。为杜绝当前我国住房查封不当之弊,既要保障被执行人之基本生存权,又要保证债权人债权之实现,应在两者之间找寻一个适当的平衡点。民事执行中的住房查封应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存权的前提下,以被执行人住房的市场价值与应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为限,既不能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而将住房列入查封豁免之范畴,亦不得为超额之查封。【关键词】住房查封应有范围查封财产豁免查封价值相当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执行手段,查封一般是针对不易或不能移动的财产,其中以不动产为主,而在我国现阶段,依据当前之国情又以被执行人个人或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且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为多。被执行人的住房作为其全部财产中价值较大且不易损耗的部分被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定为民事强制执行的主要标的,[1]自然成为查封的主要对象。然若对被执行人住房之查封毫无限制,不加约束,势必会损及被执行人应有之权益。在我国目前之司法实践中,由于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了在住房查封过程中漠视被执行人正当权益、无视查封之限制、忽视住房之特质等情形屡有发生……
简介:摘要:律师的保密义务在行业内已形成共识,但是,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却存在争议。律师的保密义务常常与言论自由、保密义务豁免联系在一起。原则上,律师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同时,对一方的保密义务也是对另一方的保密权利。律师也不应当一味默守陈规,如果所保有的“秘密”是违法的或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律师可豁免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