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根本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科学完善而又强有力的刑事审判监督(为行文方便,下称监督),对于维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确保刑事审判活动的合法进行和客观公正地审理刑事案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实践中监督的正确实施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导致监督工作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上,真正的监督却沦为盲区。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些必要的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一、监督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
简介: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在向“控辨式”审判方式转变过程中,已取得重大进展。但也出现了阻碍改革进程,影响和制约改革深化的“瓶颈”问题,这些问题的持续存在,势必将成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巨大障③。一合议庭职权定位不准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合议庭的职权存在二种极端:一是片面强调合议庭职权,抛开庭长,院长对案件的审查和对法律文书的修改,由合议庭径行作出裁判,并送达当事人。将强化合议庭职责理解为合议庭独立审判;二是片面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层层汇报,层层审批,辅之以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内部规定,变相剥夺合议庭的裁判权。我们认为,强化合议庭职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并不矛盾,关键在于如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