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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结果
  • 简介:构建合理的夫妻侵权救济制度,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共同努力,要明确夫妻侵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合理界定夫妻侵权行为的范围,规定适用于夫妻侵权的特殊诉讼时效,建立以损害赔偿为主,非财产责任与民事制裁方法并用的方法。

  • 标签: 夫妻侵权 民事救济 实体法 程序法 概念 构成要件
  • 简介:文章描述了生育意愿抉择理论,介绍了欧美及中国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之间关系的研究发现,分析了二者悖离的原因,探讨了西方的研究对我国未来生育行为、生育水平和生育政策的走向的启示。

  • 标签: 生育意愿 生育行为 发达国家 中国 生育政策
  • 简介:法治的核心理念,一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限制,二是对人民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法治是政府存在和运行的重要依据,政府亦是践行法治精神,实现社会法治的重要运行载体.法治与政府的结合要求政府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遵循着人民主权、社会契约、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原则.在现实中,法律和制度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常会受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影响,使政府在行政过程中陷入良法与恶法、现实法与自然法两难抉择的困境.而如何在这种困境中明辨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义性,是法治国家的哲学基础.

  • 标签: 政府法治 行政行为 价值意蕴 合法性 正义性
  • 简介:本文以先秦秦汉时期丧葬习俗中的数术行为作为研究对象,考察了先秦秦汉时期数术行为在丧葬习俗中的表现、地位,并对数术行为存在的社会原因、思想文化基础及社会意义进行了探究。

  • 标签: 丧葬习俗 数术行为 卜葬兆 卜宅 卜日
  • 简介:文章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以CEO领导风格、TMT行为整合和企业创新绩效理论为依据提出研究假设,构建结构方程模型,利用有效样本数据展开实证分析,探究CEO领导风格、TMT行为整合与企业创新绩效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CEO放任型领导风格对企业技术创新绩效具有显著负向影响,CEO交易型领导风格和CEO变革型领导风格对企业创新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TMT行为整合对企业创新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CEO放任型领导风格对TMT行为整合中的决策参与和团队合作具有显著负向影响,CEO交易型领导风格和CEO变革型领导风格对TMT行为整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此外,TMT行为整合在CEO领导风格与企业创新绩效间具有部分中介作用.

  • 标签: CEO领导风格 TMT行为整合 企业创新绩效
  • 简介:中国人的“自私”行为和“公德”缺乏,不是一个筒单的道德现象,它的“不道德”获得了一种“道德信念”的强烈支持。回溯历史可以发现,这个道德信念的制度背景和基础都带有明显的“公”的性质:中国农业产权的显著特征是“公”;中国社会分配的调节制度是“公”;中国文化的基本观念是“公”。在这个“公”与“私”的悖论之后,其逻辑转换的关键点是个体权利的极端缺乏。作为历史长期演化的产物,“私心”虽然不应该受到过多的道德道责,但却十分不利于中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文明的进步。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扩大个体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收入的调节问题则应该通过建立和完善现代社会化保障制度来解决。在此基础上,弱化“分配正义”,发展出承认个体交易选择的“交换正义”,牢固地确定个体的私有权利。

  • 标签: 中国人“自私”行为 公德 道德信念 社会分配 调节制度 文化
  • 简介:本研究以南京六城区市民为研究对象,采用"使用与满足"理论作为研究框架,探讨了市民收视民生新闻的行为与动机,发现社会地位较低的受众较信任与依赖民生新闻,但其节目参与程度较小.研究认为这部分受众收视民生新闻的原因:获取人际交流的"亲切感"与社会的"尊重感",获取参与公共事务与拥有心理依靠的虚拟满足感,从而获得媒介抚慰以弥补社会心理层面上的缺失.因此本研究认为民生新闻促使社会地位较低的受众适应社会,具有促进社会阶层间的心理平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价值.

  • 标签: 民生新闻 收视行为 收视动机 媒介抚慰
  • 简介:孝道在儒家伦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解释儒家对"孝"这一品质的道德期许是厘清儒家伦理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在孔子看来,只有出自道德情感和正确感受的道德行为才是道德的。安乐哲和罗思文先生采用儒家角色伦理诠释《论语》中的"孝",将"孝"视为家族的、社会的角色,并由此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仅仅运用角色伦理说明儒家孝道,不仅会束缚人的情感和道德能力,而且会面临绑架道德的风险。从德性伦理学的视阈阐述"孝"的道德力和规范力,能更加准确诠释儒家孝道的合理内核,显现儒家伦理思想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标签: 孔子 德性 道德情感 角色伦理
  •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

  • 标签: 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法律性质 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