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天然网络属性及定位决定了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容易触碰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犯罪的“高压线”。相关制约性制度的阙如,也使得股权众筹行为容易异化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犯罪。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积极意义众多、创新价值巨大,法律尤其是刑法的过度介入势必会阻滞甚至扼杀该种金融创新方式。我们一方面应健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股权众筹的融资主体资格、投资主体条件、平台义务等作出细致的规定,从而将其纳入规范化治理的轨道;另一方面应当审慎适用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构建一个能够适当限制将股权众筹行为轻易入罪的“缓冲带”。当然,对于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犯罪之实,以及在开展股权众筹活动的过程中又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坚决予以打击。
简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支配力因其集中权利来源的功能而形成,且被一直视为自然垄断的结果和反垄断规制的例外。然而,该市场支配力在显著提高著作权市场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因其带来的社会成本而遭到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质疑。作为被动立法的产物,我国集体管理组织虽然以行政支配力换取市场支配力的方式得以成功构建交易平台,但也因此导致缺少限制性规定而阻碍版权产业的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我国需要首先通过放松规制的方法,允许产业主体自行创设集体管理组织;其次通过强化规制的方法,要求集体管理组织为使用者提供多元化的许可类型选择,避免集体管理组织市场支配力的不当利用。
简介:本文致力于研究中国税收法律规范对外资企业重组征税的规定。外资企业重组过程中一般会产生一定的获利,即某一方拥有资产的提高,而中国的税收法律规范针对此过程中受让方所接受转让的资产或股权进行征税。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生效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的颁布,针对外资企业重组征税的优惠政策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法规对特殊重组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其中,跨国重组涉及了不同国家的征税权,财税[2009]59号对其适用特殊重组限制得更为严苛,使得一些具有合理经济目标的跨国重组难以实现。基于对外资企业重组纳税现状的分析,本文提出了一些思考,文末也简要阐述了德国对此方面规定的现状,希望能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意见。
简介:关联交易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已成为企业集团发挥市场竞争优势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普遍方式。企业集团内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引发了许多不良后果,造成了国家利益、集团整体利益、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损失。对企业集团内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应通过法律制度和机制的作用,使不公平关联交易中利益受到损害的交易主体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本文深入分析企业集团内部不公平关联交易的表现及危害,并针对公司法和证券法方面的不足,借鉴国外规制关联交易的法律原则和方法,综合考虑执法和司法环节的执法成本和可操作性问题,提出了完善规制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的立法思路和公司法、证券法方面的制度安排。
简介:规避执行行为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降低了执行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近年来,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方式,规避法院执行措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案例不断出现,其危害性足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由于立法长期缺位,司法实践中出现多种不同的应对模式和学术观点。本文对比分析了当前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措施的三类规制方式与四种裁决思路,厘清了不同规制方式间的争议焦点、不同裁决思路产生的原因。在现有立法框架下,提出了结合目的、时间、行为方式和结果四个主客观方面的要素,识别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规避执行措施的恶意,从而限缩规制法定代表人恶意变更的案件范围。最后从起点防范与过程控制、微观规制与宏观应对等不同视角,提出执行阶段审慎认定、保全的拓宽适用、监管衔接阶段的法定代表人信用惩戒系统等三个阶段、两个维度的规制路径,以期在现行立法下破解执行难,防止'乱执行',促进执行工作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