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供电公司采用10KV高压输电,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法律特征。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在具体责任承担中,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实行过失相抵,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简介:法律援助作为制度福利的一种,对其有着多种不同声音的评价。丹宁勋爵对法律援助的批评具有代表性。只有将具体的法律援助行为纳入公益法律进程中去才能对回应各种批评意见。文章从社会保障思潮的演变、法律职业主义理论与律师职业伦理的张力三个方面理性分析了公益法律援助的价值、根源与运作模式。
简介:商品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亦有权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消费者主张商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品质问题,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商品经营者如主张该商品不存在品质问题,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简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限期使用的化妆品包装上虽标注限用合格日期,但没有说明该日期的确切含义,造成消费者无法了解化妆品安全使用期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简介:1月17日,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在万宁召开。此次会议全面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省委五届九次全会等会议精神。总结了2010年全省政法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了2011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全省政法工作。
简介:一、宁致公司执行案情况简介当事人方某于2008年5月12日出借人民币1500万元给天海砂石公司,供其流转使用。当时.天海砂石公司承诺使用该笔款项归还银行贷款后.向另一家银行重新贷款归还给方某。流转时间为10天。方某为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够顺利实现,与天海砂石公司、宁致公司、楼某(天海砂石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了《还款担保协议书》,宁致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楼某提供自然人保证。
简介:<正>近年来,浙江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十分重视涉司法敏感案(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先后有效地应对了"杭州胡斌交通肇事案"、"金华吴俊东交通事故赔偿案"、"张高平叔侄强奸冤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大限度地增加舆论的"正能量"。浙江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先后对浙江法院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作出批示肯定,浙江高院在省委召开的全省互联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简介:初识么宁的人,很难将这个看起来温柔可人,甚至有些柔弱的重庆女子同身着藏青色制服、整天与犯罪嫌疑人打交道的国家公诉人联系起来。可就是眼前这位洋溢着青春朝气的女检察官,2001年曾因参与办理“渝湘鄂”张君团伙案件获得重庆市检察院嘉奖,2006年在获得“重庆市十佳公诉人”称号后继而又成为“全国十佳公诉人”、“最佳论辩奖”,而她才28岁,检龄仅有6年……
简介:被告人马向东,男,48岁,捕前系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被告人宁先杰,男,47岁,捕前系辽宁省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被告人李经芳,男,47岁,捕前系辽宁省沈阳市财政局局长。上述三被告人均于199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1999年10月10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2000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管辖
简介:宪法不是“保护他人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齐玉苓案”中以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进行的批复并不能创设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这类侵害类型,这一批复在法学方法上具有重大瑕疵。未被明文规定为民事权利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应通过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而实现,其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可借此获得民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具有人格利益的基本权利。
简介:假协议离婚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因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规定不甚严谨,不能对其予以较好的规制,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助长了通过假离婚以达到不正当目的的不正之风。笔者拟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具体分析假协议离婚后的离婚证和补充协议的效力,以图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提供建议,并为相关立法的出台提供参考。
简介:当前在涉枪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国外旧、杂式枪支杀人作案有所增加,由于受到枪弹的种类、数量及质量的限制,除发射原装的适用弹种外。发射再加工的复装枪弹已成为一个新特点,加上我们自身对这类枪支了解相对较少,这些无疑给认定发射枪种带来了难度。因此,在重视识别现场发射弹种的同时,应加强研究国外旧、杂式枪支射击弹痕所反映出的枪种特征。笔者结合本市“93.8.15”枪案现场弹痕的检验情况,谈谈对比利时1910年7.65mm勃朗宁式手枪射击弹壳上定位槽痕迹研究的体会。
简介:【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简介: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以下简称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中专考试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后来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以下简称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了该通知后即以“齐玉苓”的名Y.A济宁商校就读。期间,陈克政将原为陈晓琪联系的委培单位变更为中国银行滕州支行。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申诉案的办理——以齐某九人身伤害案为例
公益法律援助的职业理性——对话丹宁勋爵对法律援助的诟病
张志强诉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在万宁召开肖若海董治良等出席
执行名义视角下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新思考——宁致公司执行案解读
适应全媒体环境 传播司法正能量 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
用青春书写公诉人生——记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么宁
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论一般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之保护手段——以对“齐玉苓案”的再检讨为中心
假协议离婚中补充协议的效力分析—王爱宁与张友宇离婚财产纠纷案
对“8·15”枪案现场发射枪种及弹种的分析——比勃朗宁1910年式手枪定位槽痕迹的研究
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齐玉苓诉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