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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个结果
  • 简介:非讼事件与诉讼案件确实难以区分,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研究。[1]我们不能给予同时性这概念以任何绝对的意义;两个事件,从一个坐标系看来是同时的,而从另一个相对于这个坐标运动着的坐标系来看,它们就不能再被认为是同时的事件了。[2]

  • 标签: 诉讼案件 坐标系 事件
  • 简介:本文对“知识产权是基本人权”的观点提出质疑,分析讨论国际人权文书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规定和有关国家宪法文本中关于人权与知识产权的表述。本文研究其中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认定《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所规定的权利在性质上是(作为文化权利的)对知识财产的人权,它不同于作为财产权的知识产权。

  • 标签: 知识产权 人权 文化权利
  • 简介:“一带一路”倡议是对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其在法律层面的一大体现是,“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制度构成包容了更多的契约要素。申言之,确认沿线国家政策沟通成果的是一种具有高度契约性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而与沿线国家在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具体领域开展合作相配适的则是具有契约倾向性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选取制度构成中的契约要素,可从制度创建的主体、内容和效力等多元视角全面揭示“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特色。

  • 标签: “一带一路” 法律体系 法律制度 规则 契约
  • 简介:本文阐述了电信法中不对称管制的概念、法理学依据和规范结构,提出了认定歧视的标准和反向歧视的概念,分析了不对称管制措施的反向歧视特征及其合宪性,探讨了制定不对称管制措施的立法权。不对称管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反向歧视措施,虽然形式上为特定法人设定了"不平等的"义务,但由于法人人格权仅具有财产意义,且该措施属于促进竞争的公共利益行为,故其并不侵犯法人的平等权。其作为形式上"不平等"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范,立法权属于国家立法,而非政府立法。

  • 标签: 电信法 不对称管制 歧视 科技法
  • 简介: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以物证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物证技术学所发挥的作用势必会越来越大。因此,高等院校必须重新审视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理念,适时地调整教学方案和目的,建构以物证技术学为起点的自然科学与法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相结合的"大法学"学科体系,以拓展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促进法学教育的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 标签: 新刑事诉讼法 物证技术 法学教育发展 现代教育理念
  • 简介:<正>朱建华同志的《罪刑法定原则否定论》(见《法学杂志》85年第1期,以下简称朱文)一文,列举理由对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进行否定。笔者认为,朱文仅仅能否定我国实行严格的(或者说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而实际在这个问题上,刑法学界除对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持否定观点的以外,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实行以罪刑法定为基础,以类推为补充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着重号系笔者加,下同)。朱文开头也是这样指出的,但在否定时,却忽略了“相对”二字。应该说,提实行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其本身,就已包含了否定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表明

  • 标签: 我国刑法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原则 朱文 否定论 否定观
  • 简介:当今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法理学也经历了一个与哲学类似的从本体论到认识论,再到语言哲学的转变过程,其中主线条就是对上述3个问题的回答。这种知识谱系的讨论对于进一步深化我国法理学的研究,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式,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法理学 本体论 认识论 法治建设 知识论思想体系 自然法理论
  • 简介:本文从考察建国以来我国制定的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中规定的享有宪法职权职责的组织机构的法律特性出发,提出应当使用“宪法机构”的概念来代替“国家机构”的概念表述宪法文本规定的享有完法职权职责的组织机构的组织特征和法律特性更能突出宪法机构自身的地位与作用。与此同时,使用“宪法机构”概念可以强化宪法机构自身的宪法意识,提高宪法机构依据宪法规定履行自身宪法职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此外,使用“宪法机构”概念也可以有效地区分宪法文本所规定的国家机构、国家机关与非宪法文本所产生的国家机构、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性质,建立起对宪法机构活动的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防止保证宪法实施责任机制的无限扩大和泛化。最后,使用“宪法机构”概念可以更好地接纳宪法文本中所确立的非国家机构性质的“宪法机构”,建立起更加科学和全面地分析宪法文本所规定的宪法机构性质的理论框架和体系。

  • 标签: 宪法机构 国家机构 非国家机构 宪法文本 依宪办事 依宪治国
  • 简介: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私法实体法上的概念,而且是公法诉讼法上的概念。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根据、功能、适用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标签: 减实信用 基本原则 民事实体法 民事诉讼法
  • 简介:从比较法上观察,在民法典总则中列举基本原则并不是一种常态。我国《民法总则》对基本原则的列举更多地是对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传统的延续。尽管立法者可能没有明确的意识,但是这种立法例和内在体系的外显、体系融贯性的要求存在紧密的关联。上述两种理论的出现时间有先后的差异,理论基础也有区别,但是共同的目标均是对概念法学僵硬性的克服,从而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更多的价值指引。在《民法总则》中列举基本原则只是内在体系外显和体系融贯性追求的第一步,更加重要的工作是对这些原则相互之间的关系、价值排序、可能的动态体系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在随后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将基本原则的价值理念在具体规则中体现出来,这是实现法典体系融贯性的关键。

  • 标签: 基本原则 内在体系 外在体系 融贯性 规范获取
  • 简介:本文认为,我国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解释不断发生变化,表明了这一概念内涵的不确定性和外延的不易究尽性,且现行的立法解释也犯了逻辑和语义上的错误。本文还对腐败犯罪构成的特征及分类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现行刑法第93条进行修改的建议:以“国家公职人员”。

  • 标签: 刑法 腐败犯罪 国家公职人员 概念内涵
  • 简介: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特别是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未遂而加重结果出现的时候如何认定犯罪的形态更具有重要意义。双标准说和单一标准说的认定分歧也导致此问题的认定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野。双标准说和单一标准说都很难在实践中起到统一作用,从法益的侵犯、主客观相统一以及结果加重犯的构成、司法实践来看,采取相对的双标准说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 标签: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结果加重犯 加重结果 基本犯
  • 简介:<正>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经过四年多艰辛而又紧张的起草历程,1990年4月4日终于在庄严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宣告胜利诞生。回顾过去,那的确是不平凡的四年。一、圆满地完成起草工作起草这样一部基本法是很不容易的:第一,在世界上没有先例,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以参考,体现"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方针的法律,它是一部完全创新的法律。它的结构应该是

  • 标签: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国两制 起草委员会 创造性 法律体系 内地与香港
  • 简介:日本人在用汉字对接西方文化时,是力图以汉字去适应西方的思想原貌,日本新词中的日本文化性,比起严复译词中的中国文化性来,更接近西方文化的性质,更适于对西方工业体系/教育体系/知识体系的表达。中国在救国图强的紧迫性中,全面引进日本新语,又正合了要在最短时间找到把握西方工业体系/教育体系/知识体系的语言工具的实用心理。甲午战败后中国全面引进日本政治体制和教育体制,都为日本新词成为中国现代哲学基本语汇提供了背景支持。

  • 标签: 中国现代哲学基本语汇 汉字文化圈 日本新词 中国现代性
  • 简介:正确处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科学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关键。目前否定商法存在的民商合一模式对科学、理性地构建我国私法制度体系具有很大危害。我国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寄生性特点,同时,基于民法和商法的共生基础,二者之间显示出典型的共同进化特征,在共同进化中表现出创新和选择功能。商法独立于民法既是现实市场经济实践所决定,也是商事行为自身独特品性使然。合理处理二者之间关系,有助于中国科学的私法立法体系定位,科学指导司法实践。

  • 标签: 民商分立 体系构造 寄生性 共同进化 品性
  • 简介:在“一国两制”下,我国公民往来于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属于国内出入境行为。对这种行为的管理称为国内出入境管理。这种管理在世界上独具特色。认清国内出入境行为及其管理、管理协作的特征,对于确定国内出入境管理的方向,原则和管理方式有重要意义。

  • 标签: “一国两制” 国内出入境 管理特征
  • 简介: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是我国制定的住房保障政策,但政策的临时性和灵活性削弱了住房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制定住房保障法规,为推进公共住房政策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本文通过对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廉租房制度的政策考量,“夹心层”住房保障问题的关注,“三步曲”立法思路的探索,从住房保障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实施步骤三个方面展开研究。以期对我国住房保障立法有所启示。

  • 标签: 住房保障立法 夹心层 三步曲立法
  • 简介:法学教育最基本的功能是培养和产出法学专业人才这样的“产品”,而这些“产品”又直接或间接地为司法实务部门所用,实际上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之间存在着一种供需关系。这种关系同样应符合经济学中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原理,这是两者相互关系的内在规律。但目前的现状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供需关系处于不对称的失衡状态,供需矛盾突出。应立足于供求关系原理,尊重客观规律组织法学教育,实现与司法职业之间的最大均衡。

  • 标签: 法学教育 司法职业 供求关系 供需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