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法学出现了各种流派以后,有一个重要现象值得法治论者去研究。这就是除了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以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外,多数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都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效力进行程度不同的消解、修正、甚至废止。这一方面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容,使人们更全面地理解法律,但另一方面也从不同的角度挑战了法律甚至法治的权威。对此,法治论者必须正视。在很多法学流派中,由于带有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的基本观点被批判,尤其是后现代法学对法治基本原则的解构,使我们感觉到,法律人的思维(包括法学研究)中出现了规范的失落或者说法律的隐退。本文分析了在法律决断论和主体选择论的矛盾下,法律规范的尴尬地位、规范隐退的表现、原因以及拯救的姿态与理路,所蕴涵的问题意识在于批判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
简介:<正>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使票据行为能够有效成立的基本要求。通说认为,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除了应具备一般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外,还应当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也即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了形式上的成立要件与实质上的成立要件两个方面。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析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即能够使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实质要求,一般认为包括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真实两项。通说认为票据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通常不在票据法上单独进行规定其实质要件,而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所以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又被称为票据行为的民法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