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
简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方针,以此作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工作内容,以便处理好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互融合的关系,创新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围绕“混合所有制”命题,理论上还存在一定的认识差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坚持公有制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实践中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以一种什么样的图像展开?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的改革效应表现在哪些方面,如何创造条件,进一步推进改革深4157对这三个方面展开讨论,可以为稳健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贡献思想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