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通讯作者邵利萍,女,职称主管护理师摘要随着各医院聘用制护士数量的不断增加,其管理质量直接影响着医院的护理服务质量,关系着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的高低,在这种背景下,探讨聘用制护士与医院相互责任、义务的期望和承诺的心理契约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
简介:摘要近年来为尽快解决离婚纠纷,多数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相较于诉讼离婚处理时间长、耗费成本高、判决结果不确定等缺点而言,自愿协议离婚更为便捷快速,能够在短时间内平稳解决纠纷,在保护个人及家庭隐私的前提下帮助当事人快速脱离失败婚姻的束缚。如此一来,《离婚协议书》便成为婚姻当事人双方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等重大事项的依据。司法实践中因离婚协议中“无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而引起的纠纷也频频见诸报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应当综合考察协议签订的背景、当事人意思表示等进行法律评价,不能机械的单凭此类约定而认定当事人自愿放弃相关财产分割请求权。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该类纠纷不仅导致婚姻弱势方救济无门,更使得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最终落空。
简介:摘要:近年来,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存在第三者的介入。在社会风气不断开放的今天,许多人对婚姻忠诚度的概念开始发生变化,导致不忠的行为越来越普遍。进而,往往会伴随,一方将婚内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给付于介入家庭的第三者。此种,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往往会侵犯无过错方配偶的利益。在夫妻关系中,一方进行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往往会给无过错方配偶造成经济上的困扰和精神上的折磨。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是婚姻关系中的违反忠诚义务,该赠与行为认定为无效。因此,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有必要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本文将以婚内财产给付第三者的法律效力认定,以及结合目前主流司法实践对此认定的分析,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弘扬司法公平和促进婚姻关系稳定做出贡献。
简介:原告何金枝,女,无业,住南京市孝陵卫长巷2号、被告储根林,男,无业,住南京市尚书村办23幢:号,原、被告于1998年2月相识,同年4月结婚.次年生一女。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3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共同债务、大部分共同财产分割均争议不大.但被告对原告婚后在娘家因国家征地取得的4万元劳动力自谋职业费.坚决要求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要求分割原告的4万元自谋职业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被告遂提起上诉。因不按规定递交上诉状,被二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又提起申诉也未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