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弘一法师是我国现代著名的高僧,也是我国早期研究和介绍西洋艺术的先驱者,在美术、音乐、话剧、书法、金石、文学等方面都很有成就,是一位多才多艺的艺术家。他中年出家后大部分时间居住在福建,对福建的佛教和文化艺术有一定的影响。弘一法师俗名李叔同,曾留学于日本东京美术学校。至三十一岁时学成回国,先后在天津、上海、南京、杭州等地学校致力于艺术教育,造就知名学者甚众。一九一八年七月在杭州虎跑寺出家为僧后,精修梵行,博览群经有佛学论著多种。一九四二年九月四日逝世,(本文所记月份、日期均用阴历),终年六十三岁。在他二十四年的沙门生涯中,曾三次来福建居住,前后达十四年,最后圆寂于泉州。本文拟将弘一法师在福建的活动略加论述,作为研究其思想的参考。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并调整了例外适用特别诉讼时效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了一套相对独立的体系化、制度化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范,但并不能涵盖广义海商法,更不等同于海事审判面对的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生效和实施,势必影响海商法诉讼时效制度,影响海事审判中诉讼时效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也影响海商法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修改。通过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立法演变、修改依据、适用范围及其例外,分析海商法诉讼时效法律表现形式及其内容,在此基础上,着重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海商法诉讼时效制度的影响,以及在适用和解释法律时如何进行协调,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和立法修改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