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为防控大型工程上马引发社会冲突,我国着力推进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治理工作(简称"稳评"和"稳管")。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风险治理"与"风险制造"并存的困局。本研究通过对B市A垃圾焚烧厂反建事件的扎根分析,提炼出"大型工程社会稳定风险治理悖论"概念以理解这种现象,并进一步建构了包括"原生型社会稳定风险产生"、"政府社会稳定风险治理、公众应对与感知"、"社会稳定风险治理悖论形成"三个阶段在内的我国大型工程社会稳定风险治理悖论生成机理模型,指出悖论产生的根源在于风险治理四个环节的失当及其引发的公众风险感知加剧。针对于此,需从三方面予以改进以优化治理效果,防止悖论发生:(1)调整风险治理的价值定位,从"项目本位"转向"人本位";(2)完善风险治理的制度设计,通过决策开放嵌入民主;(3)加大对公众风险感知的关注,为风险治理中的国家话语与社会话语之间搭建桥梁。
简介: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涉家庭暴力立法,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有家庭暴力单项立法的模式,另一种是无单项立法的模式。前者有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后者有瑞士、意大利、俄罗斯。就前者而言,其单项立法出台背景是现有法律资源不足以保障受害人权益。单项立法在法律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责任及保护措施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在立法模式上,采综合立法模式,即以家庭暴力单项法为主体,通过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综合作用来保障受害人权益。在实施效果上,单项立法和受害人权益保护程度呈正相关关系。无论有无单项立法,家庭暴力犯罪都是不同于普通暴力犯罪的特殊暴力犯罪,其发生率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间无因果关系。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是一部良法。
简介:“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准家庭暴力的主体。基于对该概念的法解释学分析,家庭成员是以婚姻或血缘为联结纽带,并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则是不具有家庭成员关系,但共同居住于同一处所并形成情感、经济等方面紧密结合的人。认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应遵循实质相似性标准,即与相应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的内容上实质相似,但对该标准的把握不宜过于严苛,可适当低于对家庭成员的要求;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可免于适用该标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情况表明:应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成员的具体范围,并将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扩展至未共同生活的前配偶。
简介:5月,春光明媚。带着西部专题报道采访任务,我们飞赴乌鲁木齐,就新疆地区国家安全机关如何响应党中央西部大开发的号召,进一步加大反民族分裂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力度等问题采访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厅长宫启华同志。在厅长办公室里,宫启华厅长面对记者的提问打开了话匣子。记者:新疆地区反民族分裂斗争的特点是什么?所面临的敌情如何?宫:新疆有特殊的区情和复杂的敌情,所以新疆地区反民族分裂斗争具有有别于其他西部省区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一是长期性。国际敌对势力和新疆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从来都没有停止过阴谋破坏祖国统一,妄图把新疆分裂出去的活动。因此我们新疆国家安全机关反民族分裂的斗争将是长期的。二是复杂性。新疆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因此,复杂性首先表现为民族分裂活动总是与非法宗教活动相结合,非法宗教掩盖民族分裂,民族分裂利用非法宗教活动。其次表现为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相勾结,民族分裂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暴力恐怖活动相结合。这种相互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使得新疆国家安全机关反民族分裂的斗争所面临的形势异常复杂。三是艰巨性。随着国家经济重心的逐渐西移,国际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加紧活动,以及科索沃冲突等国际大气候的影响,新疆境内外民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