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不同于2009年版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新条例直接将兴奋剂违规的基准罚建构在故意与过失的基础之上。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4年的禁赛,非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严厉批评、不禁赛和最高2年的禁赛。这样,如何判断故意性违规和过失性违规,则成为确认兴奋剂违规基准罚的关键。但是,故意和过失缺乏证据法上的可知性,以其为基础建构法律制度,则存在证明难的问题。为了解决故意和过失与证据法的冲突,新条例借助法律类推制度将故意和过失等主观要素客观化,使其适用直接成为事实判断,即,一旦运动员体内发现有非特定物质,即推定这是故意使用的结果;发现是特定物质的,则推定为非故意使用。但是,这种类推存在概念过宽和过窄的问题,为此,新条例又为故意和无(重大)过失规定了一般条款。对于故意而言,由于其核心是“欺诈”,所以,条例规定中的故意仅仅是指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对于无(重大)过失而言,条例存在着特殊规定之间以及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定义)之间的竞合问题。就特殊规定之间的竞合,应当尊重运动员的选择;特殊规定与一般定义之间并不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是其像故意的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一样,是“烟”与“火”的关系,前者具有推定功能,后者具有解释、矫正和补充作用。
简介:目前,我国许多运动项目上出现了运动成绩提高的不稳定现象,其中一些原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项目,也出现较大幅度的滑坡。我们认为,缺乏对"一般训练"和"专项训练"的深入理解,对专项化训练的理论认识不足和实践操作不当所致,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对训练内容的划分,一般训练和专项训练内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专项训练是指与运动员训练水平相称的比赛本身。把训练内容分为比赛本身(专项训练)、专项辅助训练、专项基础训练、一般训练和全面训练比较明朗。专项辅助训练和比赛本身(专项训练)是训练内容的核心,比赛本身(专项训练)是最系统、最完整、最理想的训练内容。不管是何训练水平、项目特点和训练时期、阶段,训练内容都是由五者按照不同的比例组合而成,这种比例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与运动员的训练水平相称、动态变化的,应把五者看作一个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