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修订的《刑法》增设了一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但该章中对于若干犯罪主体的概念:“军人”、“战时”、“破坏军事通信罪”、“公民”等未作严密科学的界定,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一定的影响。“军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的解释,应指具有“军籍”的人;严格、准确的“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遭敌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适用于刑法分则第十章,其余各章,凡涉及“战时”规定的,应只适应刑法第451条第一款规定的诸种情况,而不宜扩大解释;关于“破坏军事通信罪”,其犯罪主体应包括“物”和“活动”两种形式,如果是“物”,理应包含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之内,罪名不好确定。如果是“活动”,其罪刑设计就会出现遗漏,有必要对刑法第369条加以改造和补充。“公民”应指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公民
简介:军事院校国防语言课程设置的根本目标是使学员成为独立、自主、有效的学习者。教会学员如何学习不同语种不同文化的国防语言课程,培养学员使用有效的学习策略,不仅有利于提高学员学习效率,减轻学员学习负担,而且能够大面积地提高教育质量。因此,教员在教学过程中,很有必要对学员进行运用学习策略的训练,以促使学员在学习过程中逐步掌握和运用学习策略,从根本上提高教学质量。在国防语言教学中,如何对待学习者出现的错误以及恰当地运用学习策略手段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随着对语言与军事素养的结合以及语言习得内部规律的研究,军事院校越来越重视在国防语言教学中学习策略手段的应用。本文将从国防语言学习的认知心理过程以及对学习策略手段的认识来探讨如何更有效地实施国防语言教学。
简介:<正>国防动员工作是国防建设的基础。为了适应未来高技术战争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我们必须在搞好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动员工作。要充分认识国防动员工作的地位作用。在20世纪,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几百次局部战争和近半个世纪的冷战。饱受战争之苦的中国人民深刻认识到,实现国家独立和发展壮大,必须建设强大的国防。首先,做好国防动员工作是一项紧迫任务。目前,和平与发展是主题,但天下却不太平。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打着"人道主义"、"人权"的旗号对别国进行政治干涉、甚至武力侵犯时有发生;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我国周边地区形势也很复杂。面对这样的形势,我国必须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