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
39 个结果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法系”概念最早是由谁提出来?这个问题其实存在歧义,一种理解可能会试图去爬梳中西法律家著作和学说,以期得出谁最先提出“法系”这个概念或者理论;而另一种理解则会指向于“法系”汉字的最早提出者,使问题得到圆满回答。当然,由于世界上文化的差异,法律也是文化的一种,不同的文化孕育下的法律的交流,对于概念和术语的翻译不可能做到切合原意,所以也会出现同一个汉字对应不同的外文释义,这就会造成不同的学者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认定,笔者将会对这一现象中的两种理解或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下文将从“法系”理论的学术史反思,试图论证穗积陈重最先提出“法系”理论。

  • 标签: 法系 跨语际 法律家 概念 文化 学术史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商标的"混淆"与"误导"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此举对于厘清驰名商标类保护的理论基础具有进步意义。但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解释对适于类保护的对象依旧采取了低门槛、宽口径的认定标准,并且也未曾对何谓"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予以明确界定,这又使得该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有"矫枉过正"之嫌疑。

  • 标签: 驰名商标 淡化 混淆
  • 简介:环境影响评价规则最初起源于美国,这种实践经过数十年被其他国家广泛接受为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在环境影响评价形成习惯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帮助其传播的作用。界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在可能产生重大界环境影响的规划或项目的环评中的应用,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环评法律明确地排除了对项目的界影响的评估。国际法院、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和国际常设仲裁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从二十一世纪开始,审理了数个涉及界环境影响评价的案件,数次肯定了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法规则,并且通过不同案件的判决,陆续澄清了该规则的内涵。中国也通过自己签署的多边条约、区域性条约和双边条约对这一规则表示接受,并且在一些项目上开展了界环评的实践。

  • 标签: 跨界环境影响评价 重大环境影响 国际习惯法
  • 简介:界含水层及其蕴含的淡水已成为各国争夺的重要战略资源,但规制其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国际法却发展相对滞后。为逐渐发展与编纂相关国际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08年二读通过了《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联合国大会随后通过决议注意到草案。当前,草案与国际地下水法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十字路口。草案的最终形式,即以草案为基础制定一项公约或仅通过软法文件,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联合国大会和国际法委员会发展、编纂国际法的职责、各国的立场、已有国际法律和实践的欠缺及草案自身的缺陷等均要求草案采取软法文件这一最终形式。随着相关国际法律和实践的日臻完善,联合国大会可以考虑在完善草案的基础上制定一项框架公约。

  • 标签: 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 最终形式 国际地下水法
  • 简介:假定松花江污染事故造成了界污染损害,就有了如何对待界污染损害赔偿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有国家赔偿、国际民事赔偿以及外交谈判和协商三种基本的方式。基于法律解决国家赔偿和国际民事赔偿的选择不是最佳的,基于外交解决的谈判与协商应是中俄双方应当采取的妥善的解决办法。

  • 标签: 跨界污染损害 国家赔偿 国际民事赔偿 谈判 协商
  • 简介:比较法作为一门学科,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它的最初使命是比较欧洲各国的立法和法律制度,进而为欧洲各民族国家自己的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之后发展到对法律体系、法律文化甚至法律思想的比较,特别是欧洲内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这种西方中心主义的比较法视角可以称为比较法的西方意义。对于非西方国家来说,所谓比较法,重要的不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而是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比较,是西方文明与非西方文明的比较。比较法的西方范式同样并不适用于中国的比较法研究。比较法的中国意义在于立足文明转型的宏观视野,为中国的法律现代化道路指引方向与路标。因此,中国学者应当尝试建立起比较法的中国范式。

  • 标签: 比较法 中国意义 中国范式
  • 简介:2004年8月,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法学会在广州联合召开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十周年谈会”。省法学会会长王骏主持会议,省司法厅厅长陈伟雄发表讲话。我省各仲裁委员会的负责同志、省直有关部门的领导,以及法学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代表参加了会议。

  • 标签: 《仲裁法》 广东 司法厅 仲裁制度 司法制度 仲裁机构
  • 简介:对抗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诉讼对抗和法官中立听证为基本特征,在其漫长渐进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发现真实、权利保障等一系列理论基础。对抗诉讼模式有利有弊,处于变动中的中国刑事诉讼改革应趋利避害,在完善既存制度的同时,建立司法审查、证据开示等新制度,以保障对抗诉讼模式的有效运行。

  • 标签: 对抗式诉讼模式 真实发现 权利保障
  • 简介:国务院法制办将教育部提请修改的四部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建议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一举措开创了我国包裹立法模式的先河。包裹立法就是为达到一个立法目的,而对散布在不同的部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一次性的"打包"修改。这种修改模式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而且能保证法律体系中的内在统一性等,但它的实施则需要一定的范围与条件,它所适用的范围则是一部法律的变动会引起相关法律的变动,即有同类或同样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存在。同时该模式的适用对立法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 标签: 教育法律 包裹立法 适用范围 优势
  • 简介:对抗刑事审判至少包括以下四种不同的内涵:字面意义上的竞技司法、比较法意义上的普通法系审判、技术意义上的对审审判和控辩主导审判、理想类型意义上的纠纷解决审判。对抗刑事审判运用在不同的语境下往往具有不同的内涵,但是又有各自的不足之处。参酌最后两种定义的合理部分。对抗刑事审判应界定为由控辩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主导且在严格规则规范下的审判,裁判者在该程序中通过理性的方法判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 标签: 对抗式刑事审判 竞技式司法 普通法系审判 对审式审判 控辩主导型审判 纠纷解决型审判
  • 简介:植入广告作为一种新颖的营销方式,近年得以快速发展。植入广告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广告,这使得植入广告的隐蔽性和广告规制所要求的广告可识别性之间存在冲突。如果不将植入广告纳入到广告规制法律体系中,会对消费者权益、媒体以及现行广告规制体系等都构成极大的损害。但是,过于严厉的规制方式则会扼杀植入广告的价值。因此,对于植入广告的规制需要针对其隐蔽性特点而在规制方式上有所变化:一方面,根据植入广告可能的危害程度进行区分,以类型化的方式予以规制;另一方面,通过对广告披露的方式、程度进行相应的规定,健全广告信息披露制度,从而抑制植入广告的负面效果。

  • 标签: 植入式广告 可识别性 隐蔽性 广告法
  • 简介:聚众裸聊是当今一种新型的性交流方式,在探讨如何规制聚众裸聊时,不仅遇到了网络犯罪行为认定上的疑难问题,也遇到了网络共犯主观方面和主体认定上的疑难问题。对于这些疑难问题,将裸聊行为认定为淫乱行为具有可行性,网络共同故意符合传统共犯理论要求的犯意双向联络,而网络共犯主体认定问题属于超越我国现有共犯理论逻辑的问题,需要通过改变我国传统共犯理论加以解决。

  • 标签: 聚众式裸聊 网络共犯 淫乱行为
  • 简介:《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列举了"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六项信息。这一列举系对个人信息抽象概括定义的具象化说明。被列举项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在何种情形下属于个人信息,仍需在"识别"与"记录"两个要素的限制下进行考察。另外,还存在一系列与所被列举六项信息相关的概念,如称号、身份编码、指纹信息、基因信息、邮政编码、IP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这些内容既可被认为是为列举项所包含,也可认为是《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句末"等"的范畴。对于这些概念也须根据个人信息的要素进行具体分析。

  • 标签: 个人信息 识别 生物识别信息 IP地址
  • 简介:影子银行是造成美国金融危机的一个重大原因,目前中国的影子银行也已引起各方关注。中国的影子银行有自己的特色。本文结合资本市场的实践,从法律角度评述了中国影子银行的主要形式和特点,着重分析了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这两种主要形式的影子银行业务,分析了此类产品的形式和性质,同时分析了发行和销售此类产品中所出现的问题。本文的主要结论是:一、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是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应当被界定为证券,并接受相应的监管。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应当由只重定量过渡到定性和定量并重,通过定性促进定量。

  • 标签: 影子银行 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 投资合同 非法集资 证券监管机构
  • 简介:金融市场的“穿透”是指刺破外观形式去发现金融关系的本质,在境外多指一种技术手段或者规范内容,并不必然与监管发生关联。我国则更倾向于发展出一种“穿透”的监管,借此打破当前的监管模式,以期保持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本文认为,“穿透”监管的理论基础在于“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原则以及“提升市场透明度”的理念中国的“穿透”实践可以被类型化为主体穿透、产品属性穿透以及嵌套层级穿透等,还需要特别关注“三类股东”的穿透问题。在确立“穿透”监管正当性的同时,也要合理划定“穿透”的边界,信息披露与跨境投资中应审慎“穿透”,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宜因“穿透”而扩张,依托“穿透”保护投资者时需要充分考量成本。“穿透”监管有助于实现金融监管权的“穿透配置”,但应注意平衡“穿透”监管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关系。

  • 标签: “穿透式”监管 类型化 合理边界
  • 简介:在质料意义上而言,欧盟已经存在有宪政雏形。哈贝马斯认为,制宪将会促成欧洲范围内全方位、多层次的大辩论,为各国协商对话和沟通创造契机,产生政治公共领域,培育共同政治文化。文章指出,一部形式和规范意义上的欧盟宪法是社会治理系统工程的开端和象征,代表着一种新秩序,无论是在欧盟内部还是在世界舞台上。

  • 标签: 质料宪法 政治共同领域 政治文化 欧洲认同
  • 简介: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在死刑复核权归属问题得以解决之后,解决死刑复核权的正当行使问题成为当务之急。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模式和空洞化内容无法实现设置该程序的目的。为避免死刑复核权流于形式。造成宝贵司法资源的浪费,应当构建审判死刑复核程序,建立控辩双方出庭参加审理的庭审模式,给予被告人充分的司法救济,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

  • 标签: 死刑复核程序 审判式 辩护权 部分审查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