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本研究旨在探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通过分析MH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发现员工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体认可度较高,基层单位能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且员工对薪酬福利和工作环境较为满意。然而,纪检监察工作方式单一、信息获取渠道有限、基层宣教不足、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建议增强教育推广、塑造清廉文化品牌、提升组织构建、优化制度机制,并进行特色性的工作,以此来提高纪检监察任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国企的纪检监察工作能更有效地服务于公司的成长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简介:摘要: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助力中,国有企业是主要动力之一,它是我国的经济支柱,其发展状况不仅仅关系到企业自身,更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和谐与健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建立,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国有企业改革这一发展的关键时期,若是不做好纪检监督工作,将造成巨大的发展隐患,所以,要想保证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重视纪检监督工作。我国国有企业的纪检监督工作自从开展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工作中的弊端也越来越多、越来越突出。因此,必须对其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和消除这些问题。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应及时规避以往工作中的不足,总结经验,探寻适应发展的新方法。
简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环境监察又是环境保护工作中重要的环节。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良好生活环境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加上政府机构改革的持续推进,环境监察体制试水垂改,环境监察工作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一、环境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1.环境监察立法不完善。我国目前现行的《环境监察办法》是2012年颁布实施的,主要针对环境监察工作的机构、人员、监察要求进行了明确,但没有对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环境监督检查的经费来源、环境监督检查的保障机制、环境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制度等问题予以详细规定,致使环境监察工作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2.环保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包罗万象,不仅有水、气、声、固废专门的法律法规,还有与海洋、放射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各个省到各个市再到区、县(市),又配套了各种各样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虽然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体系,但在实施过程中,尚缺乏具体的实施细节,很难执行和操作。另外,环境保护工作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包括公安、发改、规划、工商、法院、国土、城管、水利、建设等部门,而每个部门都是“各自为政”,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各个部门的职能,导致部门间缺乏协调统一,相互推诿。再者,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证据往往需要监测部门出具,而现实情况是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配合不够,不能很好的协同作业,出具监测数据不及时,造成涉嫌环境违法案件调处不及时。
简介:长期以来人大监督职能的行使不力是困扰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命题之一。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权威性无法确立、独立性难以保证,缺乏专门的机构行使监督权以及监督权技术上发起的困难是导致我国人大监督权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而发端于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为我国在人大中建立专门性的监察组织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并可以在监察的权威性与独立性、监督权行使的主动性与专业性等方面弥补我国人大监督的缺陷。仿照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制度安排,设立我国的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具有宪法的依据、符合我国“御史监察”的文化传统,并且可以弥补我国的“监察漏洞”。通过保障其独立性的制度安排可以确保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发挥作用,真正实现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