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新中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改革开放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新中国成立不到两年,国家在财政经济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于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时,能得到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形成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单项法规。
简介:我国从1993年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自治区从1996年起建立个人帐户,1998年起,由地(州、市)级统筹调整为自治区统筹。经过10多年的努力,全区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进入了较为规范的轨道,建立起了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与本人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极大地调动了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实现了全区企业(含中央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区级统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费率、统一编制收支预算的管理模式。截止2005年年底,全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达173万人,其中:享受养老金的离退休人数达43万人,缴费的在岗职工人数达130万人;基金收入达50亿元(不含财政补助收入),基金支出达42亿元。自治区各类企业统一执行28%(其中:由企业承担200/0,个人承担8%)的费率,个体工商户执行20%的费率02006年养老金发放标准提高后,全区人均养老金达963元,其中:中央行业1405元;地方企业826元。随着全区企业养老保险范围的不断扩大和管理工作的不断规范,为促进自治区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全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所取得的这些成绩与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和广大从业人员的期盼,以及与兄弟省区相比较都还有一定的差距,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