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公正是一个受法律界和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为了倡导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们采用了这种独特的方式对行政法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关于这篇文章的内容与形式,有几点需要说明:一、该文选择的案例的事实部分被假设为获得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及法官的意见集中于法律问题。二、文中的判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判词,根据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本案的判词应分别由审判委员会和行政审判庭的合议庭制作,以法院的名义下判,不可能由一位法官制作判词。因此该文的法官意见只能是一篇模拟的主审法官的判词。三、鉴于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格式僵化、不充分说理,根据发达国家的通例,允许判词不拘泥于形式,充分体现法官的个性。
简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已发生巨大变化,汽车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庭,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交通工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该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一章仅以6个条文作为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的审判规范,显有不足。为及时、公正地妥善处理相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以供探讨。
简介:当前航班延误赔偿司法认定面临延误界定困难、延误原因复杂、延误补救义务模糊、延误赔偿标准缺失、合同特殊性认识不足五方面的现实困境。承运人并非对所有延误都负责赔偿,有争议的航班晚到和机械故障所致延误赔偿,应归责于承运人,但因救治病发旅客可免延误赔偿。延误赔偿的认定需法官对延误、过错、损害、因果关系四要件进行相应的自由心证,依法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延误致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限于直接损失,但旅客因自身原因意外死亡或扩大损失的赔偿,不予支持。延误赔偿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选择前者居多,但延误的精神损害、律师代理费的赔偿和赔礼道歉一般不被司法支持。
简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故意侵害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进行强制性资源配置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的要求,故意侵害人承担的赔偿金超过其给知识产权人造成的损失。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知识产权客体的经济特征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经济特征相适应,该制度并不会导致潜在故意侵害人以及知识产权人投入不适当的预防侵权成本,也不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相反,该制度不仅有助于遏制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从而促进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而且有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增进社会整体效率。因此,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经济学上的正当性基础,值得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全面推广。